離婚與夫妻財產
在離婚時,人壽保險保單被視為持有保單一方配偶的資產,而不論受益人如何指定。根據瑞士法定的普通夫妻財產製,即婚後所得分享制,以配偶一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勞動所得繳納保費的保單,其退保價值構成該配偶婚後所得財產的一部分,並計入盈餘分享的計算。以配偶一方帶入婚姻或繼承所得的資產繳納保費的保單屬於其個人財產,但其收益和增值可能引發歸屬問題,法院將根據資金來源作出裁決。1
將配偶指定為受益人的效力不會在離婚後自動延續。瑞士法並未規定離婚時自動撤銷受益人指定,但按照解釋規則,“配偶”是指投保人死亡時與其處於婚姻關係中的人,因此當指定僅按身份提及配偶而未寫明具體姓名時,結果是相同的。以姓名指定前配偶的,在撤銷之前仍然有效。因此,顧問應在每份離婚協議中納入對受益人指定的修訂。
第三支柱(3a支柱)的養老資產在離婚時適用特別規則,而第二支柱的職業養老資產則按照養老金平衡規則進行分割。3b支柱的人壽保險保單,包括保險外殼保單,適用普通夫妻財產規則。因此,保險外殼保單不能被用來使資產免受離婚配偶的請求。意圖損害另一方配偶而減少婚後所得財產的保單轉入款項,可在計算時予以加回。2
註釋
- 參見《瑞士民法典》(ZGB)第196條及以下各條,特別是第197條(婚後所得財產)和第198條(個人財產),以及關於夫妻財產製解除時資產估值的規定。有待核實。 ↩
- 參見第208條ZGB關於夫妻財產製清算時將特定轉讓加回婚後所得財產的規定,以及第122條及以下各條ZGB關於職業養老資產分割的規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