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動因素之一:UBS、資本與總部選址問題
第一個、也是影響最為深遠的不確定因素,是UBS在瑞士的未來。自2025年以來,該行管理層一再主張,聯邦委員會提出的資本要求將使其處於持久的競爭劣勢。2025年和2026年的媒體報道稱,該行正在研究各種選項,包括將總部或部分集團結構遷往國外,最常被提及的是美國和英國。該行本身則將此類報道稱為猜測,或未就其作詳細評論。1此類選項究竟是被認真推進,還是被用作政治談判中的籌碼,從外部無法判斷。
遷址將引發複雜的法律問題。UBS Group AG是一家在蘇黎世和紐約上市的瑞士公司。其主要經營實體UBS AG是一家註冊地位於蘇黎世和巴塞爾的瑞士銀行,正如F部分第三章所回顧的。遷移總部將涉及控股公司的跨境遷移、股東的同意、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和外國監管機構的批准,以及將瑞士業務重組為子公司。2瑞士業務仍將受瑞士監管,並很可能適用瑞士針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規則。稅務後果、客戶的反應以及接收地司法管轄區的態度都將是不確定的。
資本問題與選址問題密切相關。更高的要求會增加在瑞士經營的成本,從而增加離開的動機。更低的要求會降低這種動機,但會增加瑞士國家所承擔的風險。議會在這兩種立場之間的選擇,將是本章各種情景最明確的路標之一。這一決定還須經任擇性公民投票,這意味著選民可能擁有最終決定權。3本章不對結果作任何推測。
其他監管決定也屬於同一綜合體。其中包括引入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擴大FINMA的權力(包括處以罰款的權力),以及針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問責制度。每一項都將改變在瑞士從事銀行業務的成本和風險。這些改革的方向是明確的,即使其細節尚不明確:2035年瑞士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制度將比2022年更為嚴格。4關鍵的不確定性在於嚴格的程度,以及銀行對此的反應。
註釋
- 關於2025年和2026年有關UBS為應對擬議資本要求而研究遷移總部或改變集團結構的報道,以及該行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的表態,參見國際和瑞士財經媒體。現狀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公司跨境遷移註冊地的法律要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63b條及以下各條)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集團重組所需的監管批准,參見相關立法和FINMA的實踐。有待核實。↩
- 關於針對聯邦法律的任擇性公民投票(《瑞士聯邦憲法》第141條第1款a項)及其對《瑞士銀行法》(BankA)修訂的適用,參見《瑞士聯邦憲法》以及F部分第三章。有待核實。↩
- 關於Credit Suisse事件之後改革方案的其他要素(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FINMA的罰款權、高級管理人員制度、早期干預),參見E部分第二章以及聯邦財政部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