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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與稅務裁定

股權參與是生物技術初創企業員工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這些公司無法支付與大型集團相當的薪水。瑞士關於員工持股的稅法由一部於2013年生效的聯邦法律加以編纂。員工獲得的股份在取得時,就其市場價值與所付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收入徵稅。1未上市或受限制的期權僅在行權時徵稅。受限股份按每限制一年享受6%的折扣,最多十年。對於私人投資者而言,日後出售股份所獲收益原則上屬於免稅資本利得。

核心的實際問題在於為稅務目的對非上市初創企業的股份進行估值。如果稅務機關採用風險投資者在最近一輪融資中支付的價格,員工可能要為無法出售的股份承擔高額稅款。瑞士稅務會議在一份關於無市場價格證券估值的通函中處理了這一問題,該通函允許初創企業在初始階段按淨資產價值估值,並在一定條件下不考慮融資輪次。2實踐中,瑞士初創企業在推出員工持股計劃之前,通常會向州稅務機關申請預先稅務裁定。在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此類裁定是生命科學企業法律工作的常規內容,這表明在創新融資中,稅法、公司法和勞動法是何等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註釋

  1. 2010年12月17日《聯邦員工持股徵稅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7a–17e條以及《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的相應規定;聯邦稅務局關於員工持股徵稅的第37號通函。有待核實。 ↩
  2. 瑞士稅務會議關於為財富稅目的對非上市證券進行估值的第28號通函,以及2021年通過的關於初創企業估值的實務說明。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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