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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院中的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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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外國公司如將商業糾紛提交瑞士法院,必須以該州的官方語言進行訴訟,並將其證據翻譯成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這一要求使瑞士在爭議解決地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為受瑞士法管轄的大型商業合同通常以英語起草,而爭議文件也大多為英語。選擇瑞士法但希望以英語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得不訴諸仲裁。變革的第一步出現在專利訴訟領域。1

聯邦專利法院於2012年在聖加侖開始運作,對瑞士境內有關專利有效性和侵權的民事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由於生命科學領域的專利通常由歐洲專利局以英語授予,立法者允許該法院在訴訟中使用英語。根據《聯邦專利法院法》,經法院和當事人同意,訴訟中可以使用英語,但法院以官方語言作出裁判。這一做法在實踐中的運用,使該法院對涉及巴塞爾製藥集團及其競爭對手的專利糾紛頗具吸引力。2

《民事訴訟法》的修訂由聯邦議會於2023年3月17日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將以英語進行訴訟的可能性擴展到其他民事糾紛。修訂後的法典允許各州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准許在其法院的訴訟中使用英語。它還允許各州為國際商事糾紛設立可使用英語的國際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各州自行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這些選項,因此能否以英語進行訴訟取決於各州的立法。3

若干州已採納這些選項或正在為此準備立法。蘇黎世州已著手籌建蘇黎世國際商事法院(Zuric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該法院附設於其商事法院,以英語進行訴訟,計劃約於2026年或2027年啟動。日內瓦州也考慮設立國際商事法庭,伯爾尼及其他設有商事法院的州則研究了使用英語的問題。沒有獨立商事法院的巴塞爾城市州已討論是否允許其民事法院以英語審理國際商事糾紛。各州立法的確切狀況變化迅速,應在閱讀時加以核實。4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仍受官方語言的約束。不過,自2021年起,在針對國際仲裁裁決提起的上訴中,當事人可以英語提交書狀,這是對仲裁實踐的一項重大讓步。當一起在州法院以英語審理的商事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時,便產生了英語書狀在該院是否同樣可以接受的問題。立法者僅部分解決了這一問題。各法院將如何處理州一級英語訴訟與聯邦一級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訴訟之間的銜接,有待實踐檢驗。5

註釋

  1. 關於爭議解決地之間的競爭以及瑞士為加強其地位所作的努力,參見聯邦委員會2020年2月26日關於修訂《民事訴訟法》的諮文(BBl 2020 2697)。有待核實。 ↩
  2. 2009年3月20日《聯邦專利法院聯邦法》(《專利法院法》,PatGG,SR 173.41)第36條第3款。該法院於2012年1月1日開始運作。有待核實。 ↩
  3. 2023年3月17日對《瑞士民事訴訟法》(ZPO)的修訂(AS 2023 491),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尤其是修訂後的 ZPO 第6條第4款c項和第129條第2款。現狀有待核實。 ↩
  4. 關於蘇黎世國際商事法院,參見蘇黎世州政府的提案以及州議會(Kantonsrat)的辯論。關於日內瓦、伯爾尼和巴塞爾城市州的發展,參見各州相應的立法材料。現狀有待核實。 ↩
  5. 《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第77條第2款之二,該條隨《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的修訂而引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關於在州一級以英語審理的民事案件的上訴語言,參見有關2025年 ZPO 修訂的文獻。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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