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斯謨的遺囑與伊拉斯謨基金會
1536年伊拉斯謨在巴塞爾去世時,留下了一筆可觀的遺產,這是他數十年來所得年金、饋贈和報酬的積累。他立有遺囑,指定友人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為主要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他指示將其遺產的很大一部分用於慈善目的:資助貧窮學生、為貧窮少女提供嫁妝、照料病人和老人。1
阿默巴赫在餘生中一直管理著這一基金會,即“伊拉斯謨遺贈”(Legatum Erasmianum),並對各項分配仔細記賬。這些賬目顯示了受益人的情況:來自許多國家的學生、難民,以及學者和印刷商的遺孀與女兒。阿默巴赫去世後,該基金會轉歸大學,由大學繼續管理。它是巴塞爾最古老的慈善基金會之一,其歷史說明了私人財富如何通過基金會這一法律形式轉化為公共福祉。
伊拉斯謨基金會也是一種在現代財富規劃中發揮核心作用的結構的早期範例。一位富有的人如果希望其財富在身後、在其繼承人的有生之年之外仍服務於某一目的,可以設立一個基金會,由其持有資產並按照他的指示分配收益。《瑞士民法典》將基金會規定為一種擁有專用於特定目的之獨立財產的法律實體,瑞士法律區分受國家監督的慈善基金會和受到限制的家族基金會。2E部分將探討基金會在財富規劃中的運用,以及它們在國際背景下引發的特殊問題。沒有子女的伊拉斯謨,在遺囑中創設了一種結構,確保其財富用於他所珍視的目的。他選擇了一位同時也是法律人士的可信賴友人作為管理人。慈善目的、可信賴的管理人和法律形式三者的結合,正是基金會的本質,五個世紀以來幾乎未曾改變。
註釋
- 關於伊拉斯謨1536年的遺囑、指定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為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以及由阿默巴赫、後由大學管理的慈善基金會(Legatum Erasmianum),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Erasmus von Rotterdam”和“Amerbach, Bonifacius”;以及有關伊拉斯謨基金會的文獻。待核實。 ↩
-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80條及以下關於基金會的規定;第84條關於國家監督的規定;第335條關於家族基金會的規定。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