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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與稅務欺詐:瑞士的區分

瑞士立場的核心在於一項法律上的區分。瑞士稅法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指未申報收入或資產;稅務欺詐則是指使用偽造、變造或虛假的文件欺騙稅務機關。逃稅屬於行政違法行為,由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稅務欺詐屬於刑事犯罪,由刑事法院判處監禁或罰金。1

這一區分決定了瑞士向外國提供協助的範圍。瑞士僅針對依瑞士法律同樣構成犯罪的行為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它在稅務欺詐案件中協助外國當局,而在逃稅案件中拒絕提供協助。直至2009年,瑞士的雙重徵稅協定僅為適用協定本身而規定資訊交換,從而將締約夥伴國國內稅法的執行排除在協定範圍之外。受刑法保護的銀行保密,則禁止銀行在上述渠道之外向外國當局提供資訊。

其結果是,一位將未申報資產存入瑞士銀行、且未使用偽造文件的外國客戶,可免受其本國稅務機關的追查。瑞士銀行接受這些資產並不構成犯罪,因為逃稅並非洗錢的上游犯罪。瑞士當局不協助外國當局,因為逃稅在瑞士不構成犯罪。最後,銀行員工被禁止披露客戶身份,否則將受到刑事處罰。

該制度在瑞士的辯護者認為,它體現了公民與國家之間一種基於信任和自行申報的特殊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國家並不能無限制地獲取其公民的財務資訊。他們還認為,其他國家的高稅率和對隱私的薄弱保護,使這些國家的公民尋找安全之所具有正當性。批評者則反駁說,瑞士從外國公民的逃稅中獲利,剝奪了外國經由民主程序決定徵收的財政收入,而逃稅與欺詐之間的區分,不過是一種建立在共謀之上的商業模式的掩護。

註釋

  1. 關於瑞士對逃稅(Steuerhinterziehung,《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75條)與稅務欺詐(Steuerbetrug,DBG第186條)的區分及其對國際協助的意義,參見瑞士稅務刑法的標準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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