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出口管制:海關的作用
G部分已經說明,瑞士出口管制法區分兩類物項:一是戰爭物資,受《戰爭物資法》(WMA)規制;二是兩用物項和特定軍用物項,受《貨物管制法》(GCA)及其條例規制。兩種制度均要求取得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頒發的許可證,SECO會對目的地、最終用戶和申報的最終用途進行評估。G部分沒有詳細描述的是這些許可證如何得到執行。許可證在伯爾尼簽發,但貨物卻是在海關離境,而且往往是在巴塞爾。因此,海關官員正是SECO的行政決定與一批貨物的實際狀況相交匯之處。出口管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這一環節發生的事情。1
海關職能的法律依據見於《海關法》(CA)——該法要求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執行聯邦的非海關法規——以及出口管制立法本身,後者賦予海關當局特定的管制職責。出口受管制貨物的出口商必須在出口報關單中註明許可證編號。海關係統隨後核查是否存在針對相關貨物、數量和目的地的有效許可證。如果報關單未提及許可證而貨物看起來屬於受管制物項,或者所出示的貨物與許可證不符,海關官員可以扣留貨物並通知SECO。貨物將留在邊境,直至問題得到解決。2
在實踐中,海關對出口許可證的管控依賴風險畫像。海關官員無法檢查每一批貨物。此外,兩用物項的技術歸類往往需要只有SECO或專門實驗室才具備的專業知識。一台離心機、一個閥門或一個電子元件,無論是否屬於管制清單中的某一條目,外觀上都可能毫無二致。因此,風險畫像結合了多項指標,例如目的地、運輸路線、申報價值、收貨人身份以及出口商的歷史記錄。自2022年以來某些貨物進口量出現異常增長的俄羅斯周邊國家,其貨物一直是歐洲各地此類風險畫像的重點關注對象。瑞士當局也報告稱已加強了這一領域的警惕。3
註釋
- 1996年12月13日《貨物管制法》(GCA/GKG,SR 946.202);2016年6月3日《貨物管制條例》(GCO/GKV,SR 946.202.1);1996年12月13日《戰爭物資法》(WMA/KMG,SR 514.51);參見G部分第五章。有待核實。↩
- 關於非海關法規的執行,見《海關法》第95條(CA);關於管制職責及海關當局的協助,見《貨物管制法》第9條(GCA);關於需許可貨物的出口報關,參見FOCBS的指引以及SECO關於兩用物項出口的資訊。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 關於兩用物項出口的風險導向管控以及2022年後對第三國轉運路線的關注,參見SECO關於出口管制的年度報告和FOCBS的出版物;關於俄羅斯鄰國的貿易模式,參見歐盟委員會及各研究機構的分析。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