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在調查進行的同時,美國通過了一部將使資訊交換自動化的法律。2010年頒佈的《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識別美國人士持有的帳戶,並向美國國稅局(IRS)報告,否則將對來源於美國的付款徵收30%的預扣稅。由於沒有任何金融機構承受得起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FATCA迫使全世界的銀行報告其美國客戶。1
瑞士於2013年與美國締結了一項關於實施FATCA的政府間協議,該協議於2014年生效。根據被稱為“模式2”的瑞士模式,瑞士金融機構直接向IRS報告同意報告的美國客戶的帳戶,而對於不同意報告的客戶,美國當局可以根據雙重徵稅協定通過集體請求獲取其數據。瑞士後來就過渡到“模式1”進行了談判,根據該模式,瑞士金融機構向瑞士稅務機關報告,再由後者與美國自動交換資訊。2
註釋
- 關於2010年3月18日作為《僱傭激勵恢復就業法案》(HIRE Act)一部分頒佈的FATCA,及其對向未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支付的美國來源款項徵收30%預扣稅的規定,參見美國立法和IRS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與美國2013年2月14日簽訂的FATCA協議(模式2,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以及過渡到模式1的談判(協議於2024年簽署),參見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