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對保險業的監管
保險業的發展引出了消費者保護問題。保險是一種未來支付的承諾:今天繳納保費的投保人,依賴於保險人在數年乃至數十年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一家保費收取不足、儲備金投資不慎或經營不誠實的保險人可能倒閉,使其投保人失去保障。十九世紀,瑞士和外國的數家保險公司倒閉,而在瑞士經營的外國保險公司有時也並不可靠。
1885年,瑞士通過了《聯邦私營保險公司監管法》,這是歐洲最早的同類法律之一。該法要求在瑞士經營的保險公司取得聯邦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交存證券作為其瑞士義務的擔保,公佈其賬目,並接受聯邦監管。1886年設立了聯邦保險局,負責行使這一監管職能。1聯邦保險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一直持續到2009年,此後其職能移交給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
聯邦保險監管的早期引入,比聯邦銀行監管早了半個世紀,這反映了保險作為對公眾的長期承諾這一特殊性質。它也反映了瑞士保險公司的政治影響力——它們歡迎監管,將其視為排斥不可靠的外國競爭者、增強公眾對其產品信心的手段。瑞士的保險監管成為其他國家的典範。其關於許可、償付能力要求和公開賬目的原則,是現代保險監管的基礎。
1908年的《保險合同法》(ICA)規範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從而完善了這一框架。該法規定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義務、有關保費、理賠和終止的規則,以及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權利。該法於2020年進行了重大修訂,自2022年起生效,以加強對投保人的保護。2
註釋
- 1885年6月25日《聯邦私營保險企業監管法》,以及1886年聯邦保險局的設立,參見瑞士保險監管史。待核實。 ↩
- 1908年4月2日《聯邦保險合同法》(ICA,SR 221.229.1),經2020年6月19日修正案修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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