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與公司稅的三個層級
瑞士的公司稅收建立在三個層級之上。聯邦對法人的利潤按8.5%的單一比例稅率徵收聯邦直接稅。由於該稅可從其自身稅基中扣除,聯邦對稅前利潤的實際稅率約為7.8%。1各州和市鎮徵收各自的利潤稅和資本稅,其稅率在1990年《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的框架內由其自行確定。該法協調了稅收的形式要素,如課稅對象、課稅期間和程序,但將稅率表留給各州決定。2其結果是這樣一種制度:二十六個州相互競爭以吸引公司和居民,同時受到聯邦框架的約束,並且自下文討論的改革以來,還受到國際規則的約束。
這一安排的憲法基礎是《瑞士聯邦憲法》第3條,根據該條,各州在其主權未受憲法限制的範圍內享有主權;此外還有第127條至第135條的財政規定。第129條責成聯邦制定直接稅協調的原則,同時明確將稅率和免稅額保留給各州。3瑞士稅務律師常將這一保留描述為州財政主權的核心。能夠設定比鄰州更低或更高的稅率,是一個州表達其在公共服務、再分配和經濟發展方面自身選擇的工具。對於巴塞爾城市州這樣一個領土狹小而擁有超大型僱主的城市州來說,這一工具的行使始終兼顧著製藥集團。
市鎮又增加了一個層級。在大多數州,市鎮稅按州簡單稅額的倍數徵收,因此一家公司的稅負因市鎮而異。巴塞爾城市州是一個特例,因為巴塞爾市在大多數事務上沒有單獨的市鎮行政機構:州為該市行使市鎮職能,而里恩和貝廷根則保留各自的市鎮財政。4就公司稅收而言,這意味著巴塞爾城市州可以提供一個單一的綜合稅率,從而簡化了與其他州及外國地點的比較。
註釋
- 1990年12月14日《聯邦直接稅法》(DBG,SR 642.11)第68條。實際稅率源於根據DBG第59條第1款a項可將稅款作為營業費用扣除。有待核實。 ↩
- 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第1條,以及《瑞士聯邦憲法》第129條,該條明確將稅率、稅率表和免稅額排除在聯邦協調之外。有待核實。 ↩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3條、第127–135條,特別是第129條第2款。有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的機構結構(州履行巴塞爾市的市鎮職能),參見2005年3月23日《巴塞爾城市州憲法》(SG 111.100)以及本書C部分。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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