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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攬子協定之外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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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本關於金融中心的書而言,該一攬子協議最引人注目的特點在於它所未涵蓋的內容。該一攬子協議不包含任何金融服務協定,也沒有為瑞士銀行、資產管理人或投資公司創設在歐盟提供服務的權利。瑞士的談判授權也並未尋求這樣的協定。任何金融服務協定都將要求瑞士採納一套極為龐大且變化迅速的歐盟法律體系,從資本要求到投資者保護和反洗錢規則,而瑞士業界自身並不希望全盤引入這些規則。1儘管如此,瑞士銀行家協會仍支持該一攬子協議,因為穩定的關係和免受任意措施的保護間接地有利於該行業。2

因此,瑞士進入歐盟金融市場仍然取決於歐盟法律中的第三國制度以及各成員國的國內規則。E部分第二章已描述了基本情況。根據《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第三國公司在歐盟委員會作出等效性決定並在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註冊後,可以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為合格交易對手和本身即屬專業客戶的客戶提供服務。歐盟委員會尚未就瑞士作出此類決定,且其並無義務作出。3對於零售客戶和選擇成為專業客戶的客戶,《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允許成員國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而各國規則差異很大:德國對以德國客戶為目標的跨境業務適用許可要求,同時允許在個別情況下予以豁免。4

瑞士銀行的實際應對方式是,如E部分第二章所述,在歐盟設立子公司,並依賴反向招攬,即依賴完全應客戶主動要求而提供的服務。反向招攬作為一種商業模式的基礎是狹窄而脆弱的,因為監管機構對其作限制性解釋,而且任何營銷活動都可能使其失效。5瑞士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屬於瑞士銀行業模式的未來這一議題,本部分第三章已對此進行了探討。本章集中討論一項單一的發展,其對巴塞爾各銀行及其在德國和法國的客戶的影響是直接的。

註釋

  1. 關於金融服務被排除在一攬子協議之外及其原因(歐盟法律成果的範圍、瑞士業界的偏好),參見2026年3月13日的諮文、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的出版物以及瑞士銀行家協會的立場。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銀行家協會對該一攬子協議的立場,參見其2025年和2026年的新聞稿及立場文件。有待核實。 ↩
  3. 第600/2014號(歐盟)條例(MiFIR)第46條和第47條,關於第三國公司在等效性決定作出後向合格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提供服務;尚未就瑞士作出等效性決定。現狀有待核實。 ↩
  4. 第2014/65/EU號指令(MiFID II)第39條,關於第三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德國銀行法》(KWG)第32條以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根據KWG第2條第4款的豁免實踐。有待核實。 ↩
  5. MiFID II第42條,關於完全應客戶主動要求而提供的服務,以及ESMA關於反向招攬的聲明和問答(包括2021年1月13日的聲明)。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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