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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自由流動、保障條款與工資保護

人員自由流動是最敏感的實體領域。瑞士已同意採納《公民權利指令》,但為其關鍵利益談判爭取了若干例外。五年後的永久居留權將向勞動者開放,但對於在規定期間內未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士則予以排除;同時,瑞士關於驅逐犯罪者的規則將得以保留,求職者獲得社會救助的機會也將繼續受到限制。1該一攬子協定還對該協定的保障條款作了具體規定。如果人員自由流動造成嚴重的經濟或社會困難,瑞士可以採取保護措施,而仲裁庭可以審查此類措施是否正當。一攬子協定中的國內立法界定了聯邦委員會啟動該條款時所使用的指標。2

工資保護正是框架協議失敗的癥結所在。該一攬子協定確立了“同工同地同酬”原則,並允許瑞士保留一套基於風險的檢查制度。正如H編第二章所述,外派勞動者的事先通知期將縮短為四個工作日,而社會夥伴與聯邦委員會商定的十四項國內措施旨在維持保護水平。3對於高度依賴來自巴登和阿爾薩斯的跨境服務提供者的巴塞爾僱主而言,新規則將減少行政摩擦,同時保留工會認為必不可少的檢查。

註釋

  1. 關於採納第2004/38/EC號指令的例外(永久居留權限於從事有酬工作的人士、保留瑞士驅逐規則、對社會救助的限制),參見2026年3月13日的諮文。內容有待核實。 ↩
  2. 關於經具體規定的保障條款(修訂後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第14a條)及其啟動的國內標準,參見2026年3月13日的諮文以及《外國人與融合法》修訂草案。狀態有待核實。 ↩
  3. 關於聯邦委員會、各州和社會夥伴於2025年商定的十四項工資保護國內措施,以及將通知期縮短為四個工作日,參見聯邦委員會和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通報以及H編第二章。交叉引用;狀態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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