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區與開放式海關倉庫
海關法還規定了一些場所,貨物可在其中存放而不進入自由流通。2005年《海關法》區分了海關免稅區、開放式海關倉庫和授權收貨人倉庫。存放在這些設施中的貨物,在放行供國內使用之前,無需繳納進口關稅或增值稅。歷史上,巴塞爾在萊茵河港口和德賴施皮茨(Dreispitz)地區設有免稅倉庫,服務於過境貿易和大宗商品的倉儲。其現代角色,尤其是在藝術品和貴重物品倉儲方面,由於過去所容許的不透明性而招致國際批評。瑞士的回應是引入庫存清單義務和更嚴格的管控。1
多年來,海關免稅區的經營者有義務保存所存貨物的庫存清單,包括其所有人的資訊。後來的修訂將這些義務擴展至文化財產等敏感貨物。其目的在於確保免稅區不能被用來隱匿資產、規避制裁或買賣被掠奪的古物。在E部分闡述了自由港在財富規劃中的作用之後,本部分第五章將詳細考察巴塞爾免稅倉庫與藝術品市場。就本章而言,關鍵在於:出於管控目的,免稅區屬於瑞士關境的一部分,儘管存放於其中的貨物被視為尚未進口。2
註釋
- 關於海關免稅區(Zollfreilager)和開放式海關倉庫(offene Zolllager),見《海關法》(CA)第62條及以下各條;關於收緊免稅區經營者庫存清單義務,見經修訂的《海關條例》(CO)以及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免稅區經營者的庫存清單義務,見《海關條例》(CO)第182條及相關修訂;關於巴塞爾免稅倉庫,見本部分第五章;關於自由港在財富規劃中的作用,見E部分第五章。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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