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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機構和金融業中的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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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首都,法語是日常工作語言。聯邦法律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發佈,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巴塞爾解釋聯邦法律的律師,遇到德語措辭含義不明時可以參考法語文本——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1 自1875年起,瑞士最高法院即設於洛桑;聯邦最高法院以被上訴裁決所使用的語言作出判決,因此,來自巴塞爾的爭議即使由包括講法語法官在內的合議庭審議,也以德語作出裁決。2

在金融領域,法語是日內瓦和洛桑的語言,這兩個中心各具特色。日內瓦集中了私人銀行、大宗商品貿易和貿易融資,而洛桑和日內瓦湖地區則匯聚了資產管理人、家族辦公室以及若干國際體育聯合會的總部。本系列中關於日內瓦和蘇黎世的姊妹篇詳細介紹了這兩地的金融機構。3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發佈其條例、通函和許多指導文件,並附有供參考的英文版本。對於受監管機構而言,官方語言版本具有約束力,而英文版本則服務於國際讀者。4 一家為Romandie(法語區)客戶提供服務的巴塞爾銀行必須提供法語文件。其合規人員還必須能夠閱讀日內瓦或沃州當局的法語來函。

瑞士銀行家協會(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瑞士基金與資產管理協會(Swiss Funds and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及反洗錢領域的各自律組織,都以德語和法語發佈其指引。筆者以德語、英語和法語開展工作,認為這一多語種的軟法體系是瑞士金融中心不太顯眼的優勢之一,因為它使從業者從職業生涯伊始就學會跨語言比較法律概念。本部分稍後關於多語種合同起草的章節將探討其實際影響。5

註釋

  1. 2004年6月18日《關於聯邦法律彙編和聯邦公報的聯邦法》(《出版法》,PublG;SR 170.512)第14條,關於各語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關於在法律解釋中使用法語和意大利語文本,參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有待核實。 ↩
  2. 關於聯邦最高法院設於洛桑以及判決以一種官方語言(通常為被訴裁決所用語言)撰寫的規則,參見2005年6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法》(BGG;SR 173.110)第54條。有待核實。 ↩
  3. 參見同一系列中關於日內瓦和蘇黎世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姊妹卷。關於日內瓦金融中心的特點,另見Geneva Finance和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的報告。有待核實。 ↩
  4. 關於FINMA的語言實踐及其以官方語言發佈通函和條例(並附供參考的英文譯本),參見FINMA網站。有待核實。 ↩
  5. 關於多語種合同起草,參見本書J部分第四章。關於瑞士銀行家協會和反洗錢(AML)自律組織的自律指引的語言版本,參見其網站。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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