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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法語:一種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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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境的瑞士一側,法語享有強有力的憲法地位。1999年《聯邦憲法》第4條將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羅曼什語列為國家語言。第70條規定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為聯邦的官方語言,羅曼什語則在與講羅曼什語者的往來中作為官方語言。1 各州自行確定其官方語言,但根據第70條第2款,須尊重各語言的傳統地域分佈,並照顧本土語言少數群體。這一地域原則意味著巴塞爾城市州以德語為唯一官方語言,不過州政府機關會以法語回覆來函,並以多種語言向居民發佈資訊。2

2007年《關於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的聯邦法》,即《語言法》,將這些原則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該法規範聯邦機關對官方語言的使用、各語言群體在聯邦行政部門中的代表性,以及促進各州的交流和語言教學。3 各州負責學校教育。根據《關於義務教育協調的州際協議》(HarmoS),學生在小學階段學習第二種國家語言和英語,由各地區決定先學哪一種。4

語言邊界沿線的各州,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在Passepartout項目中選擇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學習法語,五年級引入英語。該項目開發了高度注重交際教學法的教材。項目引發了爭議,因為家長、教師和政界人士質疑其成效是否值得這樣的投入。多個州議會就回歸較傳統的教學方式或推遲開課時間進行了辯論。5 例如,巴塞爾鄉村州決定允許學校使用其他教材。關於法語在小學中地位的辯論仍在若干德語州持續進行。任何推遲法語、優先英語的提議都會引發法語州和聯邦層面的政治反應,因為學校法語教育被視為國家凝聚力的支柱。6

註釋

  1.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4條和第70條。 ↩
  2. 《聯邦憲法》第70條第2款;2005年3月23日《巴塞爾城市州憲法》(SG 111.100)關於官方語言的規定。有待核實。 ↩
  3. 2007年10月5日《關於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的聯邦法》(《語言法》,SpG;SR 441.1)以及2010年6月4日《語言條例》(SpV;SR 441.11)。有待核實。 ↩
  4. 2007年6月14日《關於義務教育協調的州際協議》(HarmoS協約)第4條,以及瑞士各州教育部長聯席會議(EDK)2004年的語言戰略。有待核實。 ↩
  5. 關於伯爾尼州、巴塞爾鄉村州、巴塞爾城市州、弗里堡州、索洛圖恩州和瓦萊州的Passepartout項目,以及圍繞其教材和成效的辯論,參見各參與州和EDK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6. 關於德語州圍繞小學外語學習順序的政治辯論,以及聯邦委員會和法語州的反應,參見聯邦文化局和EDK的報告。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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