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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教鑄幣到拉彭貨幣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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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的鑄幣權於十四世紀轉歸城市。1373年,主教將鑄幣廠抵押給巴塞爾市,此後由該市行使鑄幣權。1由於這筆抵押從未被贖回,鑄幣權實際上成為城市的權利。這一轉移是一場更廣泛進程的一部分:負債累累的主教們將其權利抵押或出售給城市,本章末尾將對這一進程加以考察。

取得鑄幣廠使城市得以推行自己的貨幣政策。巴塞爾的市民和商人希望擁有一種穩定可靠、在城牆之外也能被接受的貨幣。上萊茵地區的其他城市也有同樣的利益:這些城市的市場緊密交織,其商人飽受地方鑄幣繁多以及鑄幣領主頻繁降低成色之苦。解決之道是建立貨幣聯盟。

1377年,巴塞爾市、統治布賴斯高、松德高和阿爾薩斯大部分地區的哈布斯堡家族奧地利公爵,以及該地區的其他領主和城市達成協議,按共同標準鑄造錢幣。1403年,巴塞爾、布賴斯高地區弗賴堡、科爾馬和布賴薩赫在哈布斯堡家族的保護下締結了正式的貨幣條約。這一聯盟被稱為Rappenmünzbund,即拉彭貨幣聯盟,它規定了成員所鑄錢幣的重量和成色,組織成員代表定期召開會議(Münztage,鑄幣會議),根據白銀價格調整標準,並監督鑄幣質素。2

聯盟的名稱來自弗賴堡的錢幣:這是一種鑄有鷹頭的便士,由於使用者覺得那隻鷹看起來像渡鴉,民間便稱之為Rappen,即渡鴉。這一名稱後來擴展到整個聯盟的錢幣,並比聯盟本身存續得更久。瑞士法郎的百分之一,法語稱centime,意大利語稱centesimo,德語至今仍稱Rappen。每當講德語的瑞士人用拉彭付款時,他或她所使用的這個詞都可追溯到上萊茵城市的貨幣聯盟,而巴塞爾正是該聯盟的主要成員之一。

拉彭聯盟一直延續到1584年,在十六世紀新銀幣的衝擊以及成員之間政治分歧的壓力下解散。它是共享同一經濟空間的獨立政治實體之間進行貨幣合作的早期範例。它顯示了共同貨幣對貿易的益處、在成員面臨不同財政需求時維持共同標準的困難,以及定期協商與監督的重要性。將其稱為1865年拉丁貨幣聯盟(瑞士是其創始成員之一)或歐元的前身,未免時代錯置。但它所面臨的問題,顯然正是每一個貨幣聯盟都會遇到的問題:共同紀律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張力、成員通過降低成色搭便車的風險,以及需要有機構根據變化的條件調整標準。3巴塞爾後來成為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所在地,各國央行行長正是在這裡討論這些問題,這使拉彭聯盟在回顧之中具有某種呼應意味。

註釋

  1. 巴塞爾市於1373年從Johann von Vienne主教手中取得鑄幣權一事,見於一般文獻;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Basel (Gemeinde)”,中世紀晚期部分;Wackernagel,第2/1卷,1911年。日期及法律形式(抵押或出售)有待核實。 ↩
  2. 關於巴塞爾、布賴斯高地區弗賴堡、科爾馬、布賴薩赫及其他成員在哈布斯堡家族保護下結成的Rappenmünzbund(1377/1403–1584年),參見HLS,詞條“Rappenmünzbund”。日期有待核實。 ↩
  3. 關於1865年12月23日成立的拉丁貨幣聯盟(比利時、法國、意大利、瑞士;希臘自1868年加入),參見有關十九世紀貨幣史的文獻;瑞士於1927年起退出該聯盟。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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