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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庫克委員會到1988年《資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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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本充足率的工作,源於另一組不同的關切。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大型國際銀行的資本比率持續下降,而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貸款卻不斷擴張。1982年8月,墨西哥宣佈無力繼續償付外債,此時美國和歐洲主要銀行對拉丁美洲主權國家的風險敞口在若干情況下已超過其資本。債務危機使資本充足率從一個技術問題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1

英格蘭銀行的Peter Cooke於1977年至1988年擔任委員會主席,在那些年里,委員會常被稱為“庫克委員會”。在他的主持下,委員會開始比較各成員的資本標準,並著手製定統一的資本定義。進展一直緩慢,直到1983年美國國會在批准增加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份額時,要求美國監管機構致力於推動資本標準的國際趨同。美國當局擔心,如果本國銀行須持有比日本和歐洲競爭對手更多的資本,將處於不利地位。2

決定性的推動力出現在1987年1月:英格蘭銀行與美國監管機構宣佈就共同的風險加權資本框架達成雙邊協議。日本隨即加入討論。一項英美標準可能被強加於世界其他地區的前景,促使其他成員加快了在巴塞爾的工作。當時按資產計全球最大的日本銀行,資本比率偏低,但其所持股票擁有大量未實現收益。如何處理這些收益,成為談判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3

1988年7月,委員會發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趨同》(“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該文件後來被稱為《巴塞爾資本協議》或“巴塞爾I”。它要求國際活躍銀行持有的資本至少達到其風險加權資產的8%,其中至少一半須為核心資本,即一級資本。一級資本主要包括實繳股本和公開儲備,而二級資本在一定限額內可包括未公開儲備、重估儲備、一般準備金、混合工具和次級債務。日本所持股票的部分未實現收益按折扣計入二級資本。4

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以少數幾個權重為基礎。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適用零權重,對在OECD國家註冊成立的銀行的債權適用20%的權重,住宅抵押貸款適用50%的權重,而對私人部門的大多數債權適用100%的權重。表外項目通過轉換系數折算為信用等值。這一方案簡單易行,使成熟程度差異很大的銀行和監管機構都能適用,這既是其優點,也是其弱點。向一家評級很高的跨國公司發放的貸款,與向一家規模小、實力弱的公司發放的貸款適用相同的權重。5

儘管該協議僅針對十國集團(G10)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並應於1992年底前全面實施,但它很快成為一項全球標準。20世紀90年代,一百多個國家以某種形式採納了該協議,而且往往適用於本國所有銀行。8%的比率成為評級機構和投資者期待看到的穩健信號。歐洲共同體通過1989年的《自有資金指令》和《償付能力比率指令》轉化了該協議,將相關要求適用於共同體內所有信貸機構。6 委員會由此確立了一種貫穿其後續工作的模式:一小群監管者商定的文本,通過他人的立法選擇,成為對範圍大得多的銀行具有約束力的法律。

註釋

  1. 關於拉丁美洲債務危機及其對銀行資本的影響,參見Kapstein (1994)和Goodhart (2011),第5章和第6章。有待核實。 ↩
  2. 1983年《International Lending Supervision Act》(12 U.S.C. § 3901 et seq.),該法指示美國銀行業監管機構推動資本標準的國際趨同。有待核實。 ↩
  3. 關於1987年1月美英雙邊協議及其催化作用,參見Kapstein (1994),第5章,以及Goodhart (2011),第6章。有待核實。 ↩
  4. 巴塞爾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1988年7月),第12–27段(資本構成)及第44段(8%的目標比率)。有待核實。 ↩
  5. 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第28–43段及附件2(按表內資產類別劃分的風險權重)。有待核實。 ↩
  6. 1989年4月17日關於信貸機構自有資金的Council Directive 89/299/EEC,以及1989年12月18日關於信貸機構償付能力比率的Council Directive 89/647/EEC。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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