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邦私營保險局到FINMA
一個多世紀以來,瑞士的保險監管一直由一個專門的聯邦機構負責。1886年設立的聯邦保險局後來成為聯邦私人保險局(Bundesamt für Privatversicherungen,BPV),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隸屬於聯邦司法和警察部,後來隸屬於聯邦財政部。1按國際標準衡量,該局規模較小,依靠與業界密切的、有時是非正式的對話。其監管長期側重於批准費率和一般保險條款、技術準備金以及有關覆蓋這些準備金的資產的規則。這種包括對產品和價格進行事前控制的實質性監管,是歐洲大陸保險監管的特徵,直到歐盟(EU)在1992年和1994年通過第三代保險指令放鬆了對其保險市場的管制。2
1990年代,瑞士只是部分跟隨了歐洲的自由化。對大多數業務領域,費率事前審批逐步減少,但在被認為投保人特別需要保護的領域,尤其是職業養老金和補充健康保險領域,仍予以保留。決定性的轉變來自2001年和2002年股市下跌之後瑞士壽險公司的危機。多家公司,其中包括Rentenanstalt/Swiss Life,由於大量投資於股票,同時又為大規模職業養老金業務保證最低利率,其償付能力承受了巨大壓力。3這一事件還引發了關於壽險公司職業養老金業務透明度的更廣泛討論,並表明現有的監管工具未能捕捉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經濟風險。在BPV的主導下,一部新法律得以起草;該局當時的局長Herbert Lüthy與向原則導向和風險導向監管的轉變聯繫在一起。4
幾年後,保險監管被納入單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機構。2007年6月22日《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將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合併為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後者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5這一時間點純屬巧合,因為設立綜合監管機構的決定是在金融危機之前作出的,儘管危機塑造了FINMA最初的幾年。在FINMA內部,保險監管被組織為一個獨立部門,設有自己的負責人,主要位於伯爾尼。其監管人員負責監督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和金融集團,以及已登記的保險中介。6
這次合併使保險監管人員進入了一個在規模和公眾關注度上都由兩大銀行監管主導的機構,也使保險監管面臨更強的執法文化。FINMA根據規模、複雜性和風險,將其監管的機構分為1至5類監管類別,並據此分配監管強度。7瑞士最大的保險和再保險集團,其中包括Swiss Re、Zurich Insurance Group以及合併後的Helvetia Baloise集團,受到最高強度的監管,包括集團層面的監管以及參與國際監管聯席會議。
註釋
- 關於聯邦私人保險局(BPV,Office fédéral des assurances privées,OFAP)的機構沿革及其所屬部門,參見BPV年度報告和聯邦行政史。所屬部門的細節有待核實。 ↩
- 理事會第92/49/EEC號指令(第三非壽險指令)和理事會第92/96/EEC號指令(第三壽險指令),自1994年起在歐盟廢除了費率和保單條款的事前審批。有待核實。 ↩
- 關於2001–2003年瑞士壽險公司的困境、Swiss Life(原Rentenanstalt)的增資以及關於職業養老金最低利率和轉換率的討論,參見BPV當時的報告和財經媒體。有待核實。 ↩
- 關於Herbert Lüthy作為BPV局長在促成2004年《保險監管法》(VAG)和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的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參見BPV 2003–2007年年度報告以及有關SST的文獻。有待核實。 ↩
-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聯邦法》(《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SR 956.1),大部分條款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
- FINMA組織架構(保險部門,Geschäftsbereich Versicherungen);FINMA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
- FINMA對受監管機構的分類(Aufsichtskategorien),見FINMA網站及其年度報告的說明;個別保險公司的類別歸屬已部分公佈。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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