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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仿製者的許可到作為資產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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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部分描述了巴塞爾染料工業如何在一個不保護化學發明專利的國家發展壯大。該部分還說明了1888年《聯邦專利法》為何因化學工藝無法用模型呈現而將其排除在外,以及瑞士如何在德國的壓力下於1907年將保護擴展至化學工藝。1 對化學和藥物物質本身的保護,直到1978年生效的《專利法》修訂才得以實現,同一時期瑞士加入了歐洲專利體系。2 在九十年間,巴塞爾的產業從缺乏專利構成競爭優勢的境地,轉變為專利成為其資產負債表上最有價值資產的境地。

本章將知識產權作為一個金融議題來討論。藥品專利是由國家授予的一項法律權利,但對持有專利的公司而言,專利首先是對未來收入流的一項權利主張,這一收入流在有限期間內受到保護、免於競爭。這種保護的範圍和期限決定了醫療體系為一種藥品支付的價格,以及被許可人向大學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它們還影響生物技術公司在融資輪中的估值,並最終影響巴塞爾城市州的稅基。由於一種藥品的財務價值集中於獨佔期內,決定獨佔期何時開始和結束的規則,直接關係到巴塞爾各集團所報告的現金流,以及投資者為新公司提供融資的意願。

本章分三步展開。首先,描述瑞士保護制度的法律架構,從《專利法》和《歐洲專利公約》到補充保護證書以及《治療產品法》下的數據獨佔權。其次,轉向本書前幾部分曾承諾要考察的有關定價和可及性的當前爭論。這些爭論包括瑞士的價格監管、2025年以來美國對藥品價格施加的壓力、仿製藥和生物類似藥,以及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圍繞強制許可和豁免專利義務的爭議。第三步佔據本章後半部分,討論知識產權在許可交易中的商業利用、其估值,以及圍繞巴塞爾各大集團成長起來的生物技術公司的融資。

註釋

  1. 參見D部分第二章“專利問題”一節,以及該處就1888年和1907年《聯邦專利法》所列的參考文獻。待核實。 ↩
  2. 1976年12月17日對《聯邦發明專利法》的修訂,於1978年1月1日生效,引入了對化學物質的產品保護,並廢除了此前的排除規定;參見瑞士專利法的標準評註。日期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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