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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的利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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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的觀點在日內瓦被轉化為法律。姊妹卷描述了日內瓦當局如何規定利率上限——16世紀30年代定為百分之五,1557年提高到約百分之六又三分之二,即十五分之一——以及宗教法庭如何起訴超過上限的高利貸者。1日內瓦的立法將利息的正當化與對利息的規制結合起來:放貸取息是合法的,但須在國家規定、教會監督的限度之內。

正當化與規制相結合,是現代信貸法的精髓。利息是合法的,但須遵守保護借款人免受剝削的規則。瑞士法律包含若干此類規則。《瑞士刑法典》(SCC)懲處高利貸,即利用他人的困境、依賴、缺乏經驗或判斷力薄弱,以獲取與對待給付明顯不相稱的經濟利益的行為。2《消費信貸法》(CCA)限制消費貸款的最高利率(由聯邦委員會以條例規定),並要求出借人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3《瑞士債務法》(CO)允許當事人約定利息,同時規定在當事人未另行約定時,約定利息和遲延利息的預設利率為百分之五。4《瑞士債務法》中的百分之五自19世紀以來一直未變,它是16世紀巴塞爾和日內瓦議會為年金和貸款所定百分之五上限的遙遠迴響。

註釋

  1. 關於日內瓦當局規定的最高利率(1538年為百分之五;1557年為十五分之一,約6.67%)以及宗教法庭對高利貸者的起訴,參見姊妹卷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 internationale,B部分。利率和日期有待核實。 ↩
  2. 《瑞士刑法典》第157條(SCC,SR 311.0)關於高利貸(Wucher)的規定。參見標準評註。 ↩
  3. 2001年3月23日《聯邦消費信貸法》(CCA,SR 221.214.1),第14條(由聯邦委員會規定最高利率)及第28條及以下(信用評估);最高利率由《消費信貸條例》(SR 221.214.11)規定。現行利率有待核實。 ↩
  4. 《瑞士債務法》第73條和第104條(CO,SR 220),規定約定利息和遲延利息的預設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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