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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風險管理與OR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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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保險監管法》(VAG)已要求保險人具備能夠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其風險的組織架構。在隨後幾年中,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這些要求發展為關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詳細規則。1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必須滿足適當人選及正當行為的要求,FINMA在其任命時對此進行評估。保險人必須為風險管理、合規和內部審計設立獨立的控制職能。責任精算師必須能夠直接接觸董事會。

自身風險與償付能力評估(ORSA)由FINMA通過一份自2016年起生效的通函引入,要求保險人在其業務規劃期限內,以前瞻性方式評估其風險狀況和資本需求。2ORSA與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的區別在於,ORSA是保險人基於其對自身風險和業務戰略的看法所作的自我評估,而SST則遵循規定的方法。ORSA必須考慮SST未涵蓋或未完全涵蓋的風險,例如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新興風險。董事會對ORSA負責,並必須批准至少每年向FINMA提交一次的報告。

ORSA遵循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保險核心原則》,並與“償付能力II”中的ORSA相對應。其價值取決於保險人將其視為真正的管理工具,還是僅僅當作一項報告任務。在監管實踐中,FINMA注意到各保險人之間在質素上存在相當大的差異,並以其對ORSA報告的審查作為就戰略和風險偏好展開討論的切入點。3對於像合併後的巴塞爾保險人這樣的集團而言,其合併引發了整合、實體之間保險組合轉讓以及多國風險管理一致性等問題,而ORSA正是董事會預期以結構化方式處理此類問題的場所。

註釋

  1. VAG第14條和第22條以及《保險監管條例》(AVO)(修訂後)第96條及以下關於組織、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規定;FINMA第2017/2號通函“Corporate governance – insurers”。編號和現行版本待核實。 ↩
  2. FINMA第2016/3號通函“ORSA”,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已於2024年納入修訂後的AVO/《FINMA保險監管條例》(AVO-FINMA)。待核實。 ↩
  3. 關於FINMA對ORSA報告質素的觀察意見,參見FINMA年度報告和監管通訊。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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