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與他人財產的管理
早在管理他人財產成為銀行的業務之前,它就已是巴塞爾精英的一項常規任務。當一位市民去世並留下未成年子女,或某人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時,城市會指定一名監護人,即Vogt,通常是親屬或受尊敬的市民,由其在當局監督下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須編制財產清單,穩妥地投資財產,定期提交賬目,並在被監護人成年時將財產移交給他。城市設有孤兒局,即Waisenamt,負責監督監護人並審批其賬目。1
監護是一項市民難以推辭的負擔。它需要時間、能力和責任心,管理不善的監護人可能須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個人責任。它同時也是一所財富管理的學校。巴塞爾精英中的監護人學會了保守投資、準確記賬、向當局提交賬目以及為他人利益行事。這些正是現代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技能與義務,而規範其行為的受託原則,其根源之一就在於監護法。
關於被監護人財產投資的規則十分嚴格。監護人須投資於安全資產,通常是以城市或其轄區內不動產為擔保的年金,投機性投資則被禁止。城市的孤兒局有時自行持有被監護人的資金並代為投資。十九世紀,儲蓄銀行和州立銀行為監護人提供了存放被監護人資金的安全場所,這類資金的投資成為它們的常規業務之一。
自2013年起施行的現代瑞士成年人和兒童保護法,將無法處理自身事務之人的保護工作委託給專業機構,即兒童和成年人保護機構,並以一項條例規範被監護人資產的投資;該條例區分了用於日常需要的資產(須以安全形式持有)和其他資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作更廣泛的投資)。2十八世紀監護人所奉行的審慎,至今仍是指導原則。
註釋
- 關於近代早期巴塞爾的監護制度(Vormundschaft)、Waisenamt的作用以及對監護人賬目的監督,參見有關巴塞爾法律史的文獻;瑞士歷史辭典(HLS),條目“Vormundschaft”。有待核實。 ↩
- 《瑞士民法典》(CC,SR 210)第360條及以下關於成年人保護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4日《監護框架內資產投資條例》(VBVV,SR 211.223.11)。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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