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與疾病基金
瑞士的醫療保險起源於行會和工人運動的互助會。十九世紀,工人、僱主、市鎮和教會創立了疾病基金,即Krankenkassen,為其成員提供醫療服務和病假工資。1911年的《聯邦醫療和意外保險法》對疾病基金進行了規範並提供聯邦補貼,但並未在聯邦層面將醫療保險規定為強制性的。1
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在內的若干州在二十世紀初為部分人口引入了強制性醫療保險,並設立了公共疾病基金。巴塞爾城市州創立了一家公共醫療保險基金,後來該基金成為一傢俬營公司。直到1994年的《聯邦醫療保險法》(KVG)——自1996年起生效——才為全體瑞士人口引入強制性醫療保險。該法要求每位居民從相互競爭的醫療保險公司之一購買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在每個地區和每家保險公司內部統一,與健康狀況無關。
醫療保險的費用已成為瑞士最緊迫的政治問題之一。巴塞爾城市州的保費位居全國最高之列。巴塞爾的製藥公司直接受到醫療費用辯論的影響,因為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藥品價格由聯邦公共衛生局確定。第G部分將考察的製藥業、醫療保險公司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瑞士醫療體系和巴塞爾經濟的一個核心特徵。
註釋
- 關於瑞士醫療保險的發展(疾病基金、1911年聯邦法、部分州的州級強制保險)以及1994年3月18日《聯邦醫療保險法》(KVG/LAMal,SR 832.10)規定的強制性醫療保險(自1996年起生效),參見有關瑞士社會保險的文獻。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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