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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瑞士銀行業的人權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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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瑞士銀行和資產管理人而言,殖民歷史所引出的問題,是現代負責任金融框架的一部分。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的銀行,以及投資於這些企業或項目的資產管理人,可能通過其客戶和被投資方而牽涉對人權和環境的不利影響。《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適用於金融機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則針對機構投資者以及企業貸款和證券承銷,發佈了負責任商業行為指南。1

瑞士銀行家協會已就《聯合國指導原則》的實施向其會員發佈指南。若干瑞士銀行已制定政策,對某些行業或活動不予融資,要求對大型交易開展環境和社會盡職調查,並就其人權方面的做法進行報告。2針對瑞士金融機構的投訴曾被提交至《OECD跨國企業準則》瑞士國家聯絡點,該聯絡點為當事各方提供調解。

與歐盟(EU)相比,瑞士金融機構在這一領域的法律義務仍然有限。《瑞士債務法》(CO)中關於衝突礦產和童工的盡職調查義務,適用於進口或加工此類材料和產品的企業;為這些企業提供融資的銀行不在其直接適用範圍之內。關於非財務事項的報告義務適用於大型公共利益實體,包括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它們必須就其在人權、環境和社會事項以及反腐敗方面的做法進行報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就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披露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發佈規則。3

就這些問題為瑞士金融機構或其客戶提供諮詢的執業者,所處的是法律、倫理與聲譽相互交織的領域。巴塞爾參與殖民經濟的歷史表明,金融機構可能因參與某些在當時合法、但如今被視為嚴重不公的活動而受到後人的評判。審慎的機構會問:一項交易是否合法;依照其客戶、員工和公眾所持的價值觀,它是否站得住腳;以及一旦交易細節為人所知,它是否仍然站得住腳。這個十八世紀巴塞爾商人鮮少提出的問題,已成為現代金融職業倫理的一部分。

註釋

  1. OECD,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2017; OECD, Due Diligence for Responsible Corporate Lending and Securities Underwriting, 2019。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銀行家協會在人權和可持續金融方面的指南以及瑞士各銀行的政策,參見瑞士銀行家協會的出版物和各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有待核實。 ↩
  3. 關於瑞士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CO第964a條及以下、第964j條及以下)對金融機構的適用範圍,以及FINMA關於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披露要求(經修訂的FINMA第2016/1號通函及其後的規則),參見相關立法和FINMA出版物。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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