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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分歧:歐盟、英國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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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達成的協議需要轉化為各成員轄區的法律。正是在這一階段,巴塞爾共識顯露出其脆弱性。包括日本、香港、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在內的若干亞洲轄區於2023年或2024年實施了該一攬子改革的大部分內容,基本符合商定的時間表。瑞士於2025年1月1日跟進。然而,西方三大轄區在時間和實質內容上均出現了分歧。1

歐盟(EU)通過2024年6月公佈的第2024/1623號條例(EU)(即《資本要求條例》第三版,CRR3)和第2024/1619號指令(EU)(即《資本要求指令》第六版,CRD VI)採納了該一攬子改革。CRR3的大部分條款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但歐盟引入了大量過渡性安排,其中包括就產出下限而言對無評級的企業敞口和低風險住宅抵押貸款給予臨時優惠處理。新的市場風險規則的適用已通過授權法案推遲至2026年,而根據後續提案,又將推遲至2027年。2包括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在內的若干觀察者指出,這些過渡性條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偏離了巴塞爾標準。

在英國,審慎監管局(PRA)以“巴塞爾3.1”的名稱實施該一攬子改革。它分別於2023年12月和2024年9月分兩批發布了近乎最終版本的規則。實施日期已多次推遲,先是從2025年推遲至2026年,隨後又推遲至2027年1月1日,同時縮短了產出下限的過渡期,因此仍預計於2030年全面實施。PRA主要以需要與美國不確定的時間表保持一致為由,為上述推遲作出解釋。3

美國一直是最不確定的情形。2023年7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貨幣監理署提出了通常被稱為“巴塞爾III終局”的規則,該規則本將大幅提高大型銀行的資本要求,並將擴展後的風險為本方法適用於所有資產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在業界強烈反對以及國會議員公開批評之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負責監管事務的副主席於2024年9月宣佈,各監管機構將重新提出規則,資本要求的增幅將大大降低。42025年1月政府更迭後,各監管機構表示將對該提案進行根本性的重新考慮,同時重新校準強化補充槓桿率。截至2026年秋季美國的實施狀況有待核實。5

這些分歧觸及巴塞爾項目的核心。1988年的協議源於美國對資本要求較低的外國銀行所帶來競爭的擔憂。四十年後,歐洲和英國監管機構出於同樣的原因推遲了本地區的實施,擔心其銀行可能相對於美國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委員會曾多次重申,其成員期望全面、及時和一致地實施相關標準,但它沒有任何手段來強制落實這一期望。6

註釋

  1. 巴塞爾委員會,Implementation of Basel Standards: A Report to G20 Leaders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el III Regulatory Reforms(每年發佈),以及委員會關於採納情況的進展報告。現狀有待核實。↩
  2. 2024年5月31日修訂第575/2013號條例(EU)的第2024/1623號條例(EU)(CRR3)及2024年5月31日第2024/1619號指令(EU)(CRD VI);歐盟委員會推遲《交易帳戶基本審查》(FRTB)適用日期的授權法案。現狀有待核實。↩
  3. 審慎監管局,關於實施巴塞爾3.1的政策聲明PS17/23(2023年12月)和PS9/24(2024年9月),以及PRA此後關於將實施日期推遲至2027年1月1日的公告。現狀有待核實。↩
  4. 聯合擬議規則制定通知,Regulatory Capital Rule: Large Banking Organizations and Banking Organizations with Significant Trading Activity, 88 Fed. Reg. 64028(2023年9月18日);負責監管事務的副主席Michael S. Barr於2024年9月10日發表的演講。有待核實。↩
  5. 關於2025年1月之後美國各監管機構的立場以及資本規則的重新提出,參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及其他監管機構於2025年和2026年發表的聲明。現狀有待核實。↩
  6. 例如參見央行行長和監管機構負責人小組(GHOS)重申期望全面、一致實施巴塞爾III的新聞稿,包括2024年和2025年發佈的聲明。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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