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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法》(FinIA)下的獨立資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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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資產管理人的增長,是瑞士金融業較少受到關注的結構性變化之一。直到2020年,這些機構僅通過加入自律組織而受反洗錢規則的約束。《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將其納入許可要求之下,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擔任許可機關,並由監管組織實施持續監管。1到2022年底過渡期結束時,這一行業只剩下願意在合規、風險管理和治理方面投入的機構。FINMA的登記冊列有遠超一千家持牌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其中許多位於蘇黎世和日內瓦,少數位於巴塞爾。2

對於瑞士銀行業模式的未來,這一許可制度具有雙重效應。它提高了進入成本,從而加速了小型機構之間的整合。同時,它也賦予持牌資產管理人一種監管地位,使其成為外國銀行和託管機構可信賴的合作伙伴。持牌瑞士資產管理人可以為在新加坡、盧森堡或迪拜登記資產的客戶提供服務,前提是遵守這些司法管轄區的跨境規則。3諮詢與託管的這種分離,是下文若干情景的核心要素。在顧問身處巴塞爾或蘇黎世、而資產登記於別處的世界里,即使登記中心不在瑞士,瑞士財富管理所創造的價值仍可留在瑞士。

作者在自己的執業中觀察到,獨立行業如今在多大程度上依賴其合規質素。對於小型資產管理人而言,跨境稅務、制裁篩查和反洗錢程序已變得與投資業績同樣重要,因為一次嚴重失誤就可能使其失去許可。這一負擔有利於規模足以聘用專家、或通過平台和服務提供商共享專家的機構。圍繞獨立行業已形成一個合規服務市場,其發展將影響到2035年有多少小型機構能夠存續。

註釋

  1. 2018年6月15日《瑞士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FinIA第61條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第43a條及以下各條,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由FINMA許可,並由監管組織實施持續監管;參見E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待核實。↩
  2. 關於根據FinIA獲FINMA許可的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的數量(遠超一千家機構)及其地區分佈,參見FINMA的獲許可機構登記冊及其年度報告。數據有待核實。↩
  3. 關於瑞士投資組合管理人的跨境活動及其在外國法下的限制(EU成員國的第三國規則,新加坡、香港和阿聯酋的監管制度),參見E部分第二章以及瑞士獨立資產管理人協會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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