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貸與人的非人化
奴隸貿易的融資依賴於十八世紀的金融工具,而這些工具把被奴役者視為財產。海上保險承保船隻、貿易貨物以及作為貨物的被奴役者。匯票以出售他們所得的款項為基礎開出。種植園抵押貸款以土地以及在土地上勞作的被奴役者作為擔保。歐洲列強的法律和金融體系承認被奴役者是財產的客體,可以被買賣、投保、抵押和繼承。
這一邏輯最臭名昭著的例證是奴隸船Zong號案。1781年,從西非駛往牙買加的英國奴隸船Zong號的船員將一百三十多名被奴役的非洲人拋入海中,據稱是因為船上缺水。船東隨後向保險人索賠“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拒絕賠付後,該案於1783年訴至英格蘭法院,並被當作一個保險法問題來辯論:拋棄被奴役者究竟是為挽救船隻而採取的必要措施(保險人須予承保),還是因船員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無須承保)。1此案令廢奴主義者震驚,他們藉此揭示這一貿易的道德深淵。它成為英國廢奴運動的轉折點之一。
Zong號案表明,金融的語言可以如何掩蓋人類苦難的真相。在保險文件和法庭辯論中,被殺害的非洲人是貨物,他們的死亡是一項損失,問題則是合同問題。使奴隸貿易成為可能的金融工具,也使投資者和保險人得以用抽象的方式看待它。這種抽象並非奴隸貿易所獨有。由於金融工具總是以抽象形式代表現實,持有股票、債券或衍生品的投資者可能對其所代表的現實知之甚少。現代關於盡職調查以及在投資決策中考慮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的規則,除其他外,正是試圖把金融的抽象與其所融資的現實重新聯繫起來。
註釋
- 關於 Zong 號案(1781年的屠殺;Gregson v Gilbert, 1783)及其在英國廢奴運動中的作用,參見有關奴隸貿易史和保險法史的文獻。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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