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
《瑞士保險監管法》(VAG)區分受約束保險中介和非受約束保險中介。非受約束中介(通常為經紀人)與投保人之間存在信任關係,併為投保人的利益行事;而受約束中介則在經濟上或合同上與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相關聯,並代表這些保險公司行事。12024年以前,非受約束中介須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登記,而受約束中介可自願登記。修訂之後,非受約束中介以及分銷合格人壽保險或為獲豁免監管的保險公司工作的受約束中介必須登記,其他受約束中介則不再登記。取而代之的是,由保險公司負責確保其受約束中介滿足培訓和行為方面的要求。2
所有中介現在都必須滿足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要求,行業已為此制定了統一標準。非受約束中介還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具備同等的財務擔保,並加入一家監察員機構。3他們必須向客戶告知其身份、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所獲報酬以及潛在的利益衝突。這些規則回應了長期以來對人壽保險分銷中所支付佣金的批評,尤其是針對健康險和人壽保險的電話推銷及上門推銷——這些批評曾促成一項行業協議,後來又促成一部限制健康保險經紀人進行陌生電話推銷的聯邦法律。
報酬問題有著特定的瑞士背景。在2006年一項涉及資產管理人的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代理人收取的返傭原則上歸屬於委託人;這一推理後來被法院和評論者適用於經紀人。4修訂後的VAG對民法問題未作定論,而是側重於透明度。因此,為巴塞爾企業客戶(包括大型工業集團和養老基金)提供諮詢的經紀人,通常與客戶約定其報酬,並披露其從保險公司收取的任何佣金。
註釋
- VAG第40條(保險中介的定義,受約束與非受約束);修訂後的VAG第40–45條及《保險監管條例》(AVO)第182條以下(修訂後)。有待核實。↩
- 關於修訂後VAG對保險中介登記冊的變更(非受約束中介強制登記;受約束中介從登記冊中移除,但有例外),參見FINMA關於中介登記冊的資訊,以及VAG第41條(修訂後)。細節有待核實。↩
- 修訂後的VAG第41–45條及AVO中關於中介培訓(Aus- und Weiterbildung)、職業責任保險、加入監察員機構及資訊義務的條款;Cicero協會與瑞士保險協會的行業標準。有待核實。↩
- 聯邦最高法院,BGE 132 III 460(資產管理中的返傭,2006年);BGE 137 III 393(2011年);關於這些原則對保險經紀人佣金(courtage)的適用,參見關於《瑞士債務法》(CO)第400條的文獻。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