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保險監管法》與瑞士償付能力測試——結論
結論
瑞士保險監管已從1885年早期的聯邦監管,發展為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執行的現代風險導向型監管制度。2004年《保險監管法》、其2024年修訂以及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構成了一個保護投保人的框架,該框架結合了風險導向型資本要求、專項資產(tied assets)、公司治理要求,以及自2024年起實施的重整制度。SST 先於歐盟償付能力 II(Solvency II)推出,在金融危機和低利率時期證明了自身價值,儘管其波動性和計算負擔受到了業界的批評。歐盟2015年作出的等效性決定以及與英國簽訂的《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保障了瑞士保險公司進入外國市場的渠道。
監管框架還塑造著保險公司能夠向客戶提供的產品。有關合格人壽保險、專項資產和中介機構透明度的規則,對於私人客戶業務尤為重要;在這一業務中,人壽保險是富裕家族的一種規劃工具。下一章將考察面向私人客戶的人壽保險架構(life insurance wrapper)、其歷史及其現代用途。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