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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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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會(Anlagestiftungen)在瑞士養老體系中佔有特殊地位。它們是彙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集合投資的基金會,只有免稅的職業養老機構才可投資於其中。每個基金會提供若干投資組,類似於投資基金的子基金,分別投資於瑞士債券、外國股票、瑞士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或混合投資組合。投資者持有投資組中的權益,按資產淨值估值,並通過投資者大會參與基金會的治理。1

最早的投資基金會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它們由銀行、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組織設立,旨在使中小型基金能夠接觸多元化投資組合,特別是瑞士房地產——小型基金無法以足夠分散的方式直接購置房地產。數十年間,投資基金會在沒有專門法定規範的情況下運作,依據的是一般基金會法和監管機構的實踐。2職業養老結構改革改變了這一狀況,在《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中增加了關於投資基金會的規定。聯邦委員會又以2011年6月10日的《投資基金會條例》(ASV)加以補充,該條例於2012年1月1日生效。3

根據ASV,投資基金會受職業養老監管高級委員會(OAK BV)監管。該條例規範其組織、理事會組成、投資者權利、管理職能的委託以及適用於各投資組的投資規則。原則上,《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條例第二號》(BVV 2)的投資規則類推適用,但房地產組及某些其他投資組在招募說明書予以披露的情況下,可在集中度方面有所偏離。招募說明書要求以及對持有房地產或另類投資的新投資組的審批,使投資基金會接近集合投資計劃的監管制度,但並不因此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4

自ASV生效以來,該行業已顯著增長。如今數十家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超過一千億瑞士法郎,其中房地產投資組位居最大之列。許多最重要的基金會總部設在蘇黎世。巴塞爾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參與這一市場,在巴塞爾設有業務的保險公司和銀行也運營著各自的投資基金會。現狀有待核實。5對於巴塞爾一家中型僱主的養老基金而言,投資基金會往往是持有瑞士住宅房地產最簡便的方式,因為基金會的份額可以申購和贖回,而無需承擔直接持有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和管理負擔。

註釋

  1. 關於投資基金會作為僅向免稅職業養老機構開放的集合投資養老機構(BVG第53g條至第53k條)以及投資組的結構,參見聯邦立法以及投資基金會執行董事會議(KGAST)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投資基金會在20世紀60年代的起源及其在法定規範出台之前的發展,參見KGAST的出版物以及有關瑞士養老基金投資的文獻。最早一批基金會的設立日期有待核實。 ↩
  3. 2011年6月10日《投資基金會條例》(ASV,SR 831.403.2),2012年1月1日生效,涉及投資基金會的組織、投資規則以及OAK BV的監管。有待核實。 ↩
  4. 關於投資基金會的投資規則(ASV第26條至第30條)、房地產及某些其他投資組的招募說明書要求(ASV第37條)以及OAK BV的監管,參見該條例。有待核實。 ↩
  5. 關於投資基金會的數量、總資產以及房地產投資組所佔份額,參見KGAST和OAK BV發佈的統計數據。關於巴塞爾銀行和保險公司發起的投資基金會,參見其招募說明書和年度報告。數據及具體基金會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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