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控股公司與專利盒
正如本部分第三章所詳細說明的,知識產權在集團內部的歸屬地具有重大的稅務影響。截至2019年底,許多跨國集團通過享受州級稅收優惠的瑞士主體公司或控股公司持有其專利。《聯邦稅制改革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融資法》(ST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除了這些優惠,轉而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修正關聯法引入了專利盒制度。1根據這一制度,來自專利及類似權利的利潤可享受州利潤稅的減免,但以公司自行開展或委託第三方開展的研發所佔份額為限。
關聯要求改變了知識產權控股公司的經濟邏輯。一家僅持有集團內其他地方所開發專利的公司,已無法充分享受該制度的優惠,因為只有在瑞士發生的合格支出才予以計入。這一規則強化了在瑞士本土開展研究的激勵,這與巴塞爾各集團的長期做法相符,其主要研究中心仍設在巴塞爾。OECD關於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工作也改變了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方法。自2017年修訂《轉讓定價指南》以來,集團公司所獲報酬取決於其在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方面實際履行的職能。2
支柱二下15%的全球最低稅(瑞士自2024年起通過合格國內補足稅予以實施)降低了專利盒對大型集團的價值。有效稅率一旦降至15%以下,即會觸發補足稅,因此專利盒已無法將大型集團的有效稅率降至該下限以下。第三章將探討巴塞爾城市州如何以支持研究和創新的措施應對這一變化。對於營業收入低於7.5億歐元門檻的較小型生物技術公司而言,一旦實現盈利,專利盒仍保有其全部價值。
註釋
- 2018年9月28日《聯邦稅制改革與AHV融資法》(STAF),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第24a條和第24b條關於專利盒的規定。參見本部分第三章。有待核實。 ↩
-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2017年版和2022年版),第六章關於無形資產,涉及DEMPE職能以及難以估值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