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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百慕大與更廣泛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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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是歐洲第三個跨境人壽保險所在地。愛爾蘭保險人(其中許多是英國集團的子公司)向英國和歐洲大陸銷售投資連結保單。愛爾蘭的吸引力在於其英語法律和監管環境、其基金業的經驗,以及一項稅收制度:當投保人並非愛爾蘭居民時,不對投保人在保險人內部的投資回報徵稅。愛爾蘭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依據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對保險人實施監管。1

英國退出歐盟(EU)後,若干英國集團將其歐洲大陸業務轉移至愛爾蘭或盧森堡的子公司,而其設在馬恩島和海峽群島的離岸公司則繼續為英國僑民和國際客戶提供服務。英國離岸債券(offshore bond)由馬恩島、澤西島、根西島和愛爾蘭的保險人發行,是一種密切相關的產品。它主要是為英國稅制設計的,英國稅制依其自身規則對應稅事件收益(chargeable event gains)徵稅,下文將對此加以探討。

百慕大是向美國客戶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富裕家族銷售私募壽險的主要中心。美國投保人無法使用大多數歐洲保單,因為美國關於人壽保險的稅收規則十分嚴格,並在許多方面不同於歐洲國家的規則。百慕大保險人按照這些規則設計其保單,並常常選擇被視為美國納稅人,從而簡化投保人的申報義務。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負責監管保險人。其保險監管制度於2016年被認定為與償付能力II等效。2

新加坡和香港為亞洲富裕家族發展了類似的市場。這兩個中心均通過保險人(通常為歐洲或美國集團的子公司)提供萬能壽險保單和私募產品。瑞士保險人也活躍於新加坡,這一事實在本章稍後討論的美國執法程序中具有相關性。亞洲市場不屬於本書的範圍,本書僅在其影響歐洲工具的情況下加以論及。3

註釋

  1. 關於愛爾蘭跨境人壽保險市場,參見愛爾蘭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和Insurance Ireland的出版物。關於非居民投保人豁免適用愛爾蘭人壽保單退出稅(exit tax)制度(以提交非居民聲明為條件),參見愛爾蘭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第26部分。有待核實。 ↩
  2. 關於百慕大作為私募壽險所在地,以及外國保險人依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953(d)條選擇被視為本國公司,參見美國實務文獻。關於百慕大的償付能力II等效認定(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16/309),參見《歐盟官方公報》。有待核實。 ↩
  3. 關於新加坡和香港的私募壽險和萬能壽險,參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和香港保險業監管局(Hong Kong Insurance Authority)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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