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中的法學
巴塞爾大學法學院自創立之初便同時講授教會法和羅馬法。羅馬法研究於11世紀末在博洛尼亞復興,並在隨後幾個世紀中傳遍歐洲。到15世紀,羅馬法博士在整個帝國範圍內為諸侯、城市和法院所急需。羅馬法在德意志的繼受於16世紀達到頂峰,它改變了德意志各邦的法律體系,以大學的學術法取代或補充了習慣法。1
巴塞爾法學院參與了這一運動。它的教授培養了為城市、主教、瑞士各州和德意志各邦服務的法學家。16世紀,在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巴塞爾的法學家為法學研究的革新作出了貢獻。自16世紀20年代起擔任羅馬法教授、身為伊拉斯謨友人及其繼承人的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以及其子巴西利烏斯·阿默巴赫——其收藏後來成為該市第一座公共博物館——屬於一個力求恢復羅馬法原始文本並在其歷史語境中加以理解的學術圈子。2
從這一傳統中產生的瑞士法律體系,是日耳曼習慣法、經由大學繼受的羅馬法以及19世紀和20世紀各項法典編纂的混合體。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11年的《瑞士債務法》在很大程度上由歐根·胡貝爾起草,他是一位在巴塞爾受訓的法學家,曾在巴塞爾任教,後轉往哈勒和伯爾尼;這兩部法典躋身歐洲法律最偉大的法典編纂之列。3它們將德意志潘德克頓學派傳統的體系結構,與一種清晰易懂的風格結合起來,後者體現了瑞士人對公民能夠理解的法律的偏好。《瑞士債務法》規範著瑞士金融中心的合同、公司和證券。它的根源經由歷次法典編纂和各所大學,可以一直追溯到1460年在巴塞爾創立的法學院。
註釋
- 關於羅馬法在帝國的繼受以及大學的作用,參見德意志法律史的標準文獻;關於巴塞爾,參見Bonjour,1960年,關於法學院的一章。 ↩
- 關於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1495–1562年)和巴西利烏斯·阿默巴赫(1533–1591年)、他們在巴塞爾講授羅馬法的情況以及阿默巴赫珍藏館,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Amerbach, Bonifacius”和“Amerbach, Basilius”。有待核實。 ↩
- 歐根·胡貝爾(1849–1923年),《瑞士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者,曾在蘇黎世求學,並先後在巴塞爾(1880–1888年)、哈勒(1888–1892年)和伯爾尼任教。參見HLS,詞條“Huber, Eugen”。生平細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