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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文主義與法學的革新

人文主義運動改變了法學研究。中世紀法學家通過自12世紀以來積累的註釋和評註來研究羅馬法。他們以一種很少關注文本歷史背景的方法,將羅馬法適用於當時的問題。以意大利人安德烈亞·阿爾恰託和法國人紀堯姆·比代為開端的人文主義法學家,力圖恢復羅馬法的原始文本,在其歷史和語文學背景中理解這些文本,並清除中世紀解釋附加於其上的成分。這一運動被稱為法律人文主義或mos gallicus(即“法國方法”),在巴塞爾以及鄰近的弗賴堡找到了支持者,烏爾里希·察修斯當時就在弗賴堡任教。1

曾在弗賴堡師從察修斯、在阿維尼翁師從阿爾恰託的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成為巴塞爾首屈一指的法律人文主義者。作為羅馬法教授、城市法律顧問和市議會顧問,他將人文主義的文本研究方法與城市的實際需要結合起來。他就許多公法和私法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展現了一位運用人文主義學識解決具體問題的法學家形象。其中一個問題是利息問題,宗教改革重新引發了這一問題的討論。阿默巴赫撰寫了關於利息和年金合法性的意見,第四章將對此進行探討。

法律人文主義的遺產可見於瑞士法律傳統之中,這一傳統將尊重文本與關注其目的和背景結合在一起。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有一條著名規定:在法律未作規定時,法官應按照其作為立法者所會制定的規則作出裁判。2這一受到世界各地比較法學者讚譽的條款,表達了對法官推理的信任,而這種信任植根於將法律理解為一種理性秩序的人文主義傳統。

註釋

  1. 關於法律人文主義(mos gallicus)及其代表人物阿爾恰託、比代和察修斯,以及它通過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在巴塞爾的接受,參見有關法學史的文獻。待核實。 ↩
  2.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1條第2款:法律未作規定的,法院應依習慣法裁判;無習慣法的,應依其作為立法者所會制定的規則裁判。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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