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標準:LCR與NSFR
危機之前,流動性監管幾乎完全交由各國當局負責,委員會僅發佈關於穩健做法的指引。2007年Northern Rock以及2008年各投資銀行的經歷表明,一家銀行可能早在資本耗盡之前,就因缺乏流動性而倒閉。2008年9月,委員會發布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2010年12月,委員會提出了兩項定量標準。1
流動性覆蓋率(LCR)要求銀行持有足夠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以覆蓋其在為期三十天的嚴重壓力情景下的現金淨流出總額。這些資產分為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一級資產主要包括現金、中央銀行準備金和優質主權債務;二級資產包括某些擔保債券、公司債券,以及在一定限額內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和股票。經過關於流動性資產定義的激烈辯論,最終標準於2013年1月發佈。該標準自2015年起分階段實施,起始比例為60%,2019年達到100%。2
淨穩定資金比率針對的是流動性的結構層面。它要求可用穩定資金(按其一年內的預期穩定性加權)的數額至少等於所需穩定資金的數額,後者取決於銀行資產和表外風險敞口的流動性特徵。該標準於2014年10月最終確定,原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3 若干司法管轄區實施較晚。歐盟(EU)通過2019年修訂的《資本要求條例》引入該標準,自2021年6月起適用。在美國,相關監管機構於2020年最終確定了其規則。
流動性標準體現了一項重要的概念轉變。委員會最初將流動性視為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中央銀行以及銀行內部管理的事務。新標準則將流動性本身視為一項審慎要求,從而以明確的自我保險義務部分取代了中央銀行支持的隱性承諾。批評者認為,LCR佔用了流動性資產,而這些資產在危機中若被動用便會違反該比率。委員會的回應是強調,銀行在壓力時期可以動用其流動性緩衝,監管機構應當允許它們這樣做。4 2023年美國若干地區性銀行和Credit Suisse遭遇的快速存款外流,此後重新引發了關於LCR所依據假設的辯論。
註釋
- 巴塞爾委員會,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2008年9月);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2010年12月)。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2013年1月),包括從2015年的60%到2019年的100%的分階段實施時間表。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2014年10月)。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2013年1月),第17段,關於壓力時期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用性。段落引用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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