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與家庭
財富規劃並不止於繼承法。夫妻財產法決定配偶的資產在離婚或死亡時如何分割,而在一個國際家庭中,可能涉及多種夫妻財產製。瑞士法的法定財產製——所得參與制——將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在配偶之間平均分配,而各自的個人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配偶可以通過在公證人面前訂立的婚姻合同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1
國際家庭面臨的問題是,其夫妻財產受哪一法律支配。瑞士國際私法允許配偶選擇其住所地法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如未作選擇,則適用其共同住所地法;當他們遷居時,除非另有約定,新的法律自結婚之日起溯及適用。2歐盟有其自己的《夫妻財產製條例》,自2019年起在參與的成員國適用,該條例遵循不同的原則。因此,一對遷居巴塞爾的德國夫婦可能會發現,其夫妻財產在瑞士和德國受不同法律支配。包含法律選擇的婚姻合同往往是創造確定性的唯一途徑。
家族財富規劃還必須考慮離婚時的資產保護、對先前關係所生子女的安排,以及婚前協議在擁有企業的家族中的作用。這些問題十分敏感,因為它們觸及家族內部的關係。能夠妥善處理這些問題的財富規劃師,會將法律知識與分寸感以及對家族動態的理解結合起來。
註釋
- 關於瑞士法的夫妻財產製(所得參與制,《瑞士民法典》(ZGB)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共同財產制,《瑞士民法典》第221條及以下各條;分別財產制,《瑞士民法典》第247條及以下各條)以及婚姻合同(《瑞士民法典》第182條及以下各條),參見標準文獻。待核實。↩
- 關於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52–55條確定的夫妻財產準據法(法律選擇、共同住所地法、住所變更的溯及效力,《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55條第1款),參見標準評註。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