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時代的貨幣:法郎與各州鑄幣
1798年的海爾維第共和國首次引入了統一的瑞士貨幣:瑞士法郎,1法郎分為10巴岑(batzen)或100拉彭(rappen)。海爾維第法郎以法國里弗爾為基礎,是這一新生共和國中央集權綱領的組成部分。1海爾維第貨幣並未隨共和國延續下來。1803年《調停法》頒佈後,各州重新取得鑄幣權。隨之而來的是舊制度下貨幣混亂局面的重現:數十種依據不同標準鑄造的州鑄幣,與外國硬幣——首先是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的硬幣——同時流通。據估計,到19世紀40年代,在瑞士流通的硬幣種類多達數百種。
對巴塞爾的商人和銀行家而言,貨幣混亂既是負擔,也是生意。說它是負擔,是因為每一筆交易都需要對硬幣進行鑑定和兌換,既耗費時間,又產生風險。說它是生意,是因為貨幣兌換商和銀行家可以從硬幣兌換中賺取佣金,並憑藉對各種貨幣相對價值的了解而獲利。
1850年的《聯邦鑄幣法》終結了這一混亂局面。該法仿照法國法郎,引入瑞士法郎作為聯邦唯一的貨幣,1法郎分為100拉彭或生丁,並收回了各州鑄幣。西部各州以及與法國貿易往來密切的巴塞爾商人所主張的法國模式,最終勝過了東部各州所主張的南德模式。21865年,瑞士與法國、比利時和意大利共同組成拉丁貨幣聯盟,統一了各成員國的金幣和銀幣。
1850年引入的瑞士法郎已成為世界上最穩定的貨幣之一。這種穩定性是瑞士金融中心的支柱之一。其百分之一單位的名稱“拉彭”(Rappen),令人想起上萊茵地區各城市的拉彭貨幣聯盟,而巴塞爾在14和15世紀是該聯盟的主要成員之一。這一名稱延續六個世紀,是巴塞爾作為貨幣中心悠久歷史的一個小小象徵。
註釋
- 關於海爾維第共和國於1798年引入瑞士法郎(1法郎 = 10巴岑 = 100拉彭)以及1803年後恢復州鑄幣,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Franken”;以及錢幣學文獻。待核實。 ↩
- 關於1850年《聯邦鑄幣法》頒佈前圍繞法國模式與南德模式的爭論以及最終選擇法國模式,參見HLS詞條“Franken”。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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