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監測:RCAP
隨著其標準日趨細化,委員會認識到,這些標準的價值取決於一致的實施。2012年,委員會啟動了“監管一致性評估計劃”,簡稱RCAP。該計劃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監測成員轄區是否按時採納各項標準;第二部分則評估各國規則是否與巴塞爾標準一致,以及其結果——尤其是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在不同銀行和轄區之間是否具有可比性。1
轄區評估由來自其他成員轄區的監管人員組成的團隊進行,並由秘書處提供支持。評估團隊按照四級評分標準——從“合規”“大體合規”“嚴重不合規”到“不合規”——對框架的每一組成部分進行評級,然後給出總體評級。評估報告會公開發布。瑞士是首批接受評估的轄區之一,並於2013年在風險為本資本框架方面被評為“合規”。2歐盟(EU)在2014年的評估中被評為“嚴重不合規”,主要原因在於其對中小企業敞口以及若干保險持股的處理方式。美國在同一年被評為“大體合規”。3
RCAP是委員會最接近執行機制的工具。由於其評估結論在市場和同行中具有聲譽上的分量,各國監管機構已在若干情況下修訂其規則以糾正偏差。然而,由於該計劃以同行評審為基礎,其有效性取決於受評估轄區接受批評的意願。該計劃本身並無權力對拒絕採取行動的成員施加任何後果。4
註釋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Regulatory Consistency Assessment Programme (RCAP)(2012年4月)以及其後的RCAP手冊。有待核實。↩
- 巴塞爾委員會,RCAP: Assessment of Basel III Regulations – Switzerland(2013年6月)。有待核實。↩
- 巴塞爾委員會,RCAP: Assessment of Basel III Regulations – European Union(2014年12月)及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14年12月)。評級有待核實。↩
- 關於同行評審作為軟法遵從機制,參見Brummer, Soft Law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Rule Making in the 21st Century(第2版,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年),第4章。有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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