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協助與機關合作
打擊洗錢需要跨境合作。由於犯罪來源的資產往往經由多個國家轉移,追查這些資產需要從每個相關國家的銀行獲取資訊。瑞士依據《刑事事項國際司法協助聯邦法》(IMAC)以及雙邊和多邊條約(其中包括《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向外國提供刑事司法協助。1外國檢察官可以請求調取銀行文件、凍結資產,以及為沒收或返還而移交資產。
瑞士的司法協助程序賦予相關人員,特別是帳戶持有人,聽證權以及對向外國機關移交其文件提出上訴的權利。上訴首先向聯邦刑事法院提出,在特別重要的案件中可進一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這可能大大延遲文件的移交,外國機關對此提出過批評。多年來,瑞士當局縮短了相關程序。在某些情況下,瑞士當局還可以在沒有請求的情況下主動向外國機關提供資訊。2
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通過埃格蒙特集團(金融情報機構的國際網絡)與其他國家的金融情報機構開展合作。自2013年生效、並於2021年擴展的《反洗錢法》(AMLA)修訂以來,MROS可以與外國金融情報機構交換資訊,包括從瑞士中介機構獲得的金融資訊。3金融情報機構之間的合作已成為國際反洗錢鬥爭中最有效的工具之一。
註釋
- 1981年3月20日《刑事事項國際司法協助聯邦法》(IMAC,SR 351.1);1959年4月20日《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SR 0.351.1)。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的司法協助程序、相關人員的上訴權(IMAC第80e條及以下各條)以及主動提供資訊(IMAC第67a條),參見權威文獻。有待核實。↩
- 關於MROS與外國金融情報機構的國際合作(AMLA第30條及以下各條)及其埃格蒙特集團成員身份,參見MROS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