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與氣候風險
自然巨災風險一直是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的核心內容,SST要求保險公司對風暴、洪水、冰雹和地震造成的損失進行建模。在瑞士,大多數州對建築物的地震以外自然災害保險實行強制投保。在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在內的十九個州,該保險由享有壟斷地位的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提供;在其餘各州,則由私人保險公司通過一個保費和條件統一的共保池為建築物承保。1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不屬於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範圍,而由各州監管。地震風險在瑞士基本沒有保險覆蓋;巴塞爾在1356年曾遭受中歐歷史上破壞性最大的地震之一,對這一缺口的感受尤為深切。圍繞這一缺口的政治辯論——包括反覆出現的聯邦層面解決方案嘗試,以及自2023年以來討論的或有負債模式——將在第一章中探討。
氣候變化為自然巨災風險增添了新的維度。FINMA期望保險公司識別、評估和管理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既包括物理風險(如更頻繁、更嚴重的天氣事件),也包括轉型風險(如對碳密集型行業投資的損失)。自2021年起,較大的保險公司須披露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2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新通函將這些要求擴展至把氣候風險及其他自然相關風險納入治理、風險管理和情景分析。現狀有待核實。對於Swiss Re這樣通過其sigma系列發佈大量自然巨災研究的再保險公司而言,氣候風險既是商業機遇,也是對定價和資本要求所依賴的模型的挑戰。3
註釋
- 關於十九個州的州立建築物保險制度(kantonale Gebäudeversicherungen)以及其他各州(所謂GUSTAVO州)的私人自然災害共保池(Elementarschadenpool),參見州立火災保險機構協會(VKG)和瑞士保險協會。州的數量有待核實。↩
- FINMA第2016/2號通函,經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監管類別1和2的保險公司的氣候相關披露);FINMA第2025/3號通函“Nature-related financial risks”,自2025/2026年起生效,設有過渡期。編號和日期有待核實。↩
- Swiss Re Institute,關於自然巨災的sigma報告(年度),以及Swiss Re的氣候相關披露。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