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法院與信貸的文書記錄
歸正宗的信貸倫理通過市民法律秩序中的各項制度付諸實踐:起草合同的公證人、登記年金和質押的登記簿,以及裁決糾紛的法院。在巴塞爾,訂立以不動產為擔保的年金合同須有書面文書,由公證人或市政書記員起草、加蓋印章並登入城市登記簿。文書記載當事人、本金、利率、擔保以及贖回條件,是執行債權人權利的依據。1
巴塞爾的法院執行有關利息的規則。債務人如主張其債權人收取了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可以提起申訴。法院隨後可以降低利率或宣告超出部分無效。以非法利率放貸的債權人可被處以罰款。法院記錄顯示,此類案件確有發生,儘管並不頻繁;而且法院在適用規則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會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這一由文書、登記和司法監督構成的體系,創造了一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均有明確界定並受到保護的信貸市場。它為債權人提供了保障,也保護債務人免受剝削。它是瑞士土地登記制度的歷史基礎。該制度由1907年《瑞士民法典》(CC)確立,以精確和可靠的方式記載土地所有權及其上的負擔,使瑞士不動產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擔保形式之一。2瑞士抵押貸款市場為瑞士經濟的很大一部分提供融資,也是州立銀行最重要的業務之一,它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
註釋
- 關於巴塞爾由公證人和市政書記員製作年金合同文書(Zinsbriefe、Gültbriefe)及其登記,參見巴塞爾城市州國家檔案館(Staatsarchiv Basel-Stadt)的Historisches Grundbuch。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土地登記簿(Grundbuch),見《瑞士民法典》第942條及以下各條(SR 210),及其公信力(《瑞士民法典》第973條)。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