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員、爭議解決與客戶顧問登記
《金融服務法》(FinSA)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加入經聯邦財政部認可的監察員辦公室,僅為機構客戶和專業客戶提供服務者除外。監察員辦公室免費或以低廉費用為客戶調解客戶與提供者之間的爭議。瑞士銀行業監察員(Swiss Banking Ombudsman)由瑞士銀行家協會於1993年在巴塞爾創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家。其程序保密,其建議不具約束力,但大多數銀行都會遵從。1
不受瑞士監管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客戶顧問,在為瑞士客戶提供服務之前,必須在客戶顧問登記冊中登記。登記須證明其對行為規則具備足夠的知識、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並已加入監察員辦公室。該登記冊使瑞士當局能夠識別在瑞士活動的外國顧問,並確保其符合最低標準。2該登記冊是對跨境服務的一種溫和監管形式,體現了瑞士一貫的自由主義做法。
註釋
- 關於加入經認可的監察員辦公室的義務(FinSA第74條及以下各條)以及1993年創立的瑞士銀行業監察員,見瑞士銀行業監察員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針對不受瑞士審慎監管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顧問的客戶顧問登記冊(FinSA第28條及以下各條),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授權的登記機構。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