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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淨值個人的養老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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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養老金制度所依託的三大支柱中,第二和第三支柱提供了巴塞爾富裕居民經常利用的規劃選項。第二支柱的職業養老金允許參保人自願補繳,以彌補其保障缺口,例如在旅居國外一段時間之後或加薪之後。此類補繳可在聯邦和州兩級從應稅收入中扣除。補繳所產生的福利在三年內不得以一次性方式提取,稅務機關和法院對這一規則執行得十分嚴格。1

巴塞爾的僱主,包括大型製藥公司,往往為超過一定門檻的薪酬部分提供單獨的養老金計劃。在所謂的1e計劃(以允許設立此類計劃的實施條例條款命名)下,參保人可以為超過該門檻的薪酬部分選擇投資策略,並親自承擔投資風險。2對於高薪的高管而言,這些計劃將可抵稅的儲蓄與普通養老基金所不具備的一定投資自由結合在一起。

第三支柱增加了限制性私人養老儲蓄,即所謂的第3a支柱,其每年可扣除的最高額由聯邦定期調整。議會已批准一項可能性,即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可為未用足最高額的年份進行追溯繳款。3養老金資本以一次性方式提取時,與其他收入分開、按較低稅率徵稅,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在內的若干州按其自身稅率表確定該稅率。4因此,富裕家族會將提取分攤到數年之間並在配偶之間分配,以降低累進效應。

養老金資產在繼承規劃中也發揮作用,因為第二支柱的身故福利支付給法律和養老基金規章所指定的受益人。這些福利一般不屬於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儘管其在計算特留份時如何處理一直存在爭議。對於跨境遷居的家族而言,與德國或法國養老金規則以及雙重徵稅協定之間的協調需要審慎處理,因為已離開瑞士的人士提取養老金須繳納預扣稅,並適用新居住國的稅法。5

註釋

  1. 關於自願補繳職業養老金計劃(《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第79b條(BVG))、其從應稅收入中的可扣除性,以及一次性提取的三年鎖定期(BVG 第79b條第3款),參見聯邦立法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待核實。↩
  2. 關於根據《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條例第2號》第1e條(BVV 2)為超過上限一倍半的薪酬部分可選擇投資策略的養老金計劃,以及2017年修訂的聯邦既得福利法,參見聯邦立法。門檻待核實。↩
  3. 關於根據《向認可養老金計劃繳款的稅收扣除條例》(BVV 3)設立的限制性私人養老金(第3a支柱)、年度最高額以及根據第19.3702號動議引入的追溯繳款,參見聯邦檔案。現狀待核實。↩
  4. 關於一次性養老金福利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聯邦直接稅法》第38條(DBG)及各州法律),參見聯邦和州稅收立法。待核實。↩
  5. 關於向居住在國外的人士支付的養老金福利的預扣稅(DBG 第95–97條)以及與德國和法國的雙重徵稅協定下的徵稅權分配,參見聯邦立法和相關協定。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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