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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邊境的警務與海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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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國交界地區,海關管控有賴於分屬不同政府的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瑞德合作的法律基礎是1999年4月27日簽訂、自2002年起生效的跨境警務和司法合作條約。該條約允許資訊交換、聯合巡邏、跨境監視和緊追。在締結之時,它被視為歐洲最為深遠的警務條約之一。2020年代曾就修訂版進行談判,以使其適應申根以及新的犯罪形式。其批准和生效情況應在閱讀時加以核查。對於海關部門而言,該條約和申根框架使官員能夠在邊境兩側協調管控,並共享有關走私路線的情報。1

與法國的合作則以2007年在巴黎簽署的瑞法司法、警務和海關事務跨境合作協定為基礎。該協定規定設立一個警務和海關聯合合作中心,即Centre de coopération policière et douanière(CCPD),設於日內瓦。該中心服務於整個法瑞邊境(包括巴塞爾地區),是法國警察、憲兵和海關與瑞士各州警察及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之間資訊交換的樞紐。在上萊茵河的法德一側,相應的中心是1999年啟用、位於斯特拉斯堡附近凱爾(Kehl)的聯合中心。因此,巴塞爾處於多個合作架構的交匯點,卻沒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三國中心,這一空缺由各部門之間密切的非正式聯繫加以彌補。2

海關管理機構還通過本領域特有的工具開展合作。2004年的瑞士—歐盟(EU)反欺詐合作協定多年來一直臨時適用,規定了海關和間接稅事務方面的行政協助。瑞士與德國和法國之間存在關於海關事務相互行政協助的雙邊議定書。在瑞士作為創始成員之一的世界海關組織內,資訊通過地區情報聯絡處進行交換。對於一名懷疑申報目的地為瑞士的貨物實際運往俄羅斯的巴塞爾海關調查人員而言,正是藉助這些渠道,才能獲取來自漢堡、鹿特丹或米盧斯的資訊。3

註釋

  1. 瑞士聯邦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99年4月27日關於跨境警務和司法合作的條約(SR 0.360.136.1),自2002年3月1日起生效;關於修訂後的條約,參見聯邦司法和警察部的通報。現狀有待核實。 ↩
  2. 瑞士聯邦委員會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2007年10月9日關於司法、警務和海關事務跨境合作的協定(SR 0.360.349.1);關於日內瓦的CCPD以及凱爾的德法聯合中心,參見FOCBS以及巴登-符騰堡州內政部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3. 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2004年10月26日關於打擊欺詐及其他損害其財政利益的非法活動的合作協定(《反欺詐協定》),臨時適用;1972年《自由貿易協定》關於海關事務相互行政協助的附加議定書。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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