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公眾人物與非法資產
政治公眾人物,即擔任或曾擔任重要公共職務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和密切關係人,面臨特殊的腐敗風險。《反洗錢法》(AMLA)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任何情況下都將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視為具有較高風險。與本國政治公眾人物以及國際組織人員的業務關係,只有在存在其他風險因素時才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需要強化盡職調查,包括查明資產來源以及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建立該業務關係。1
瑞士形成了一套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非法資產的特殊政策。2011年“阿拉伯之春”之後,聯邦委員會凍結了突尼斯的宰因·阿比丁·本·阿里、埃及的胡斯尼·穆巴拉克及其關係人的資產。2014年烏克蘭革命之後,聯邦委員會凍結了維克托·亞努科維奇及其關係人的資產。自2016年起生效的《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將這一做法法典化。根據該法,當來源國政府已經倒台或政權更迭迫在眉睫、腐敗眾所周知且涉及瑞士利益時,聯邦委員會可以凍結資產。該法還規定了一項程序,用於沒收和返還來源國因其國家機構失靈而無法通過司法協助追回的資產。2
非法資產的返還已成為瑞士和巴塞爾發揮作用的一個專業領域。巴塞爾治理研究所通過其國際資產追回中心,支持各國追查和追回被盜資產,培訓調查人員和檢察官,並就法律框架提供諮詢。瑞士的資產返還已向菲律賓、尼日利亞、秘魯、哈薩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等國歸還了數十億瑞士法郎,這些返還往往依據規定對資金用途進行監督的協議進行,以防止資金重新落入腐敗之手。3
註釋
- 關於《反洗錢法》(AMLA)(第2a條中的定義;第6條第3款中的較高風險)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13條及以下各條)對政治公眾人物的處理,參見相關規定。有待核實。↩
- 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FIAA,SR 196.1),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涉及突尼斯、埃及(2011年)和烏克蘭(2014年)的凍結措施。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的資產返還(包括向菲律賓、尼日利亞、秘魯、哈薩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的返還)以及巴塞爾治理研究所國際資產追回中心的作用,參見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和巴塞爾治理研究所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