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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貧與新的社會秩序

宗教改革者十分重視對窮人的救濟。他們批評中世紀的慈善制度,該制度依賴於個人向乞丐施捨的救濟、修道院和兄弟會的慈善活動,以及為拯救捐贈者靈魂而設立的捐贈。在他們看來,這一制度助長了乞討和懶惰,獎勵了職業乞丐,所服務的更多是捐贈者的精神利益,而非窮人的需要。他們提出建立一種公共濟貧制度,由市民共同體組織,以教會財產和捐款為資金來源,並由官員管理,這些官員須區分值得救助的窮人(即無法工作者)與不值得救助的窮人(即能夠工作卻不願工作者)。1

巴塞爾在1529年之後建立了這樣一種制度。當局設立了濟貧署(Almosenamt),負責收集和分發救濟,其資金來源於世俗化教會財產的收入以及教堂內的募捐。乞討被禁止或受到嚴格管制。外來乞丐被驅逐出境。無法工作的窮人獲得定期救助;能夠工作的窮人則被要求工作。醫院經過重組和擴建,用於照料病人和老人。

濟貧制度的改革是社會政策的一種早期形式,反映了對待勞動和貧困的新態度。勞動被視為一種義務和天職,懶惰被視為一種罪,而貧困則被視為共同體有義務予以救濟、同時也有義務加以預防的一種狀況。這種態度後來被馬克斯·韋伯(Max Weber)與新教倫理聯繫在一起,塑造了巴塞爾的經濟文化。它鼓勵勤勉、節儉和資本積累。它也為從事正當的商業活動賦予了道德上的正當性。

註釋

  1. 關於1520年代新教城市的濟貧改革(例如1522年的紐倫堡、1525年的蘇黎世、1529年之後的巴塞爾)以及值得救助與不值得救助的窮人之間的區分,參見關於近代早期濟貧制度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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