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規則:IDD、PRIIPs與FinSA制度
在歐盟(EU)內部,具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保單屬於保險型投資產品。其分銷受《保險分銷指令》(IDD)規管,該指令對保險人和中介機構施加了資訊披露、適合性和適當性義務,並規定了利益衝突和激勵報酬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與《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對投資產品的規定相對應,儘管它們載於一項單獨的法律文件中。此外,《零售及保險型投資產品打包條例》(PRIIPs)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提供關鍵資訊文件。1
在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不適用於保險人,保險人受《保險監管法》(ISA)規管。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險監管法》修訂引入了合格人壽保險這一類別,涵蓋具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對於這些產品,保險人必須提供關鍵資訊文件,審查產品對客戶的適合性或適當性,並記錄所提供的建議。瑞士立法者由此使保險型投資產品的行為規則與《金融服務法》的規則保持一致。2
註釋
- 關於保險分銷的第2016/97號指令(EU)(IDD),特別是關於保險型投資產品的第26–30條,以及關於打包零售及保險型投資產品關鍵資訊文件的第1286/2014號條例(EU)(PRIIPs)。有待核實。 ↩
- 第39a條及以下各條ISA(合格人壽保險),由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險監管法》部分修訂引入,以及《保險監管條例》中的相應規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