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比例原則:小型銀行制度
巴塞爾標準是為國際活躍銀行制定的。然而,許多轄區將其適用於本國所有銀行,包括僅從事純國內業務的小型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日益複雜的標準所帶來的合規成本,對這類機構造成了不成比例的負擔,因為模型、報告系統和專業人員的成本並不會隨資產負債表規模而按比例下降。2010年之後,這一擔憂引發了一場關於“相稱性”的國際討論,即監管強度應與機構的規模、複雜性和風險相對應。1
瑞士擁有兩百多家銀行,其中絕大多數為小型銀行,它對這場討論給出了一個尤為徹底的回答。2018年,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啟動了一個試點階段,一批小型銀行若滿足嚴格條件,即可選擇不適用巴塞爾框架的大部分內容。通過對《資本充足率條例》(CAO)以及若干 FINMA 通函的修訂,該制度於2020年1月1日成為常設制度。監管類別4和5的銀行,若資本和流動性特別充足,即符合資格。作為交換,它們除其他要求外,可免於計算風險加權資本比率和淨穩定融資比率,同時享有減輕的報告、披露和審計義務。2
該制度的核心是一項簡單的槓桿率,其設定水平遠高於巴塞爾最低標準。一家銀行若持有約佔其未加權風險敞口百分之八的股本(國際最低標準為百分之三),就無需藉助風險權重來證明其安全。這一制度顛覆了巴塞爾協議II和巴塞爾協議III的邏輯。國際框架層層疊加風險敏感性,而瑞士小型銀行制度則以單一、穩健的指標取而代之,並將其設定在足以吸收原本由加權所衡量之風險的高水平上。FINMA 於2024年進一步擴大了豁免範圍,並根據最終版巴塞爾協議III標準對該制度作了調整。3根據 FINMA 的出版物,相當一部分符合資格的銀行已選擇適用該制度,其中包括區域性銀行以及巴塞爾地區的較小私人銀行。
瑞士方案影響了其他地方同時展開的討論。在美國,2018年的《經濟增長、放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法》催生了“社區銀行槓桿率”,允許資產不足一百億美元的合格銀行以單一槓杆要求取代基於風險的資本規則。4在英國,審慎監管局(PRA)在2021年之後分幾個階段為小型國內吸儲機構制定了一套“強健而簡單”的框架。其討論文件考察了包括瑞士制度在內的外國模式,但評論者指出,英國監管當局選擇了一條更為謹慎的道路,以簡化形式保留了風險加權要求。5在歐盟(EU),2019年修訂的《資本要求條例》引入了“小型非複雜機構”類別,適用簡化的報告和披露。瑞士制度仍是一個轄區以單一高槓杆率取代巴塞爾計算方法來監管小型銀行的最為一貫的範例。它表明,委員會成員除了在巴塞爾談判標準之外,還可以通過在本國試行一種替代方案,為國際討論作出貢獻。
註釋
- 關於巴塞爾協議III之後銀行監管中的相稱性討論,參見巴塞爾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Proportionality in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2019年)以及金融穩定研究所(FSI)的 FSI Insights 論文 Proportionality in banking regulation: 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2017年8月)。有待核實。↩
- 關於小型銀行制度(Kleinbankenregime)、其自2018年起的試點階段及其於2020年1月1日的正式實施(《資本充足率條例》第47a條及以下),包括資格條件(簡化槓桿率8%、流動性覆蓋率至少110%、再融資比率至少100%)和各項豁免,參見 FINMA 關於小型銀行制度的專題資料。數字有待核實。↩
- 關於2024年小型銀行制度中新增的豁免及其根據最終版巴塞爾協議III標準所作的調整,參見 FINMA, “Further exemptions in the small banks regime are strengthening proportionality in supervisory activities”(2024年)。有待核實。↩
- 關於依據2018年《經濟增長、放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法》(Economic Growth, Regulatory Relief,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8)第201條、由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於2019年通過並自2020年起適用的社區銀行槓桿率框架,參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最終規則。有待核實。↩
- 關於審慎監管局針對小型國內吸儲機構的“強健而簡單”框架(2021年4月的討論文件 DP1/21,以及其後關於流動性、披露和資本的徵求意見稿和政策聲明)及其對國際小型銀行制度的援引,參見 Bank of England 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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