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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說明書、關鍵資訊文件與作者的專題

《金融服務法》(FinSA)為證券公開發行和證券獲准交易引入了統一的招股說明書制度。招股說明書必須包含有關發行人和證券的基本資訊,並須在公佈前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授權的審查機構審查。僅面向專業客戶的發行、面向少於五百名零售投資者的發行以及最低面額較高的發行可獲豁免。1

對於向零售客戶提供的金融工具,提供者還必須編制關鍵資訊文件,這是一份簡短的標準化文件,描述產品、其風險、其成本以及在不同情景下的預期表現。關鍵資訊文件以歐洲《一攬子零售和保險投資產品條例》(PRIIPs)為藍本,因此依據該歐洲條例編制的文件在瑞士獲得承認。

該法對招股說明書和關鍵資訊文件中不正確、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訊規定了責任。參與編制文件的人員如出於故意或過失,須就此類資訊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2發行人、銀行及其他參與者的招股說明書責任,是作者在其關於人壽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責任的博士論文中所研究的課題。瑞士的制度將舉證責任置於投資者一方並以過錯為要件,在若干方面不同於德國和歐盟(EU)的制度。比較這些制度,正是跨境執業者在投資產品糾紛中所能提供的專業能力的一部分。

註釋

  1. 關於FinSA的招股說明書制度(第35條及以下各條)、審查機構的審查(第51條及以下各條)、豁免(第36條及下一條)以及向零售客戶提供的金融工具的關鍵資訊文件(第58條及以下各條),見SR 950.1。待核實。 ↩
  2. 關於招股說明書責任,見FinSA第69條。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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