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債權人
保護人壽保險保單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追索,是支持這一工具時最常被提及的特點之一。根據瑞士法律,有兩項規則可以實現這一效果。第一項是家庭受益人的特權。如果投保人的配偶、登記伴侶或直系卑親屬被指定為受益人,則無論是受益人的債權還是投保人自身在合同項下的債權,均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但已存在的質押除外。第二項是介入權:當投保人的債權被扣押或投保人破產時,被指定為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卑親屬介入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除非他們明確拒絕。1
這種保護在若干方面受到限制。對其他人作出的可撤銷指定,在投保人的債權被扣押或投保人被宣告破產時失效,只有在扣押解除或破產被撤銷時才恢復效力。對任何人作出的不可撤銷指定,都會使保單脫離投保人的資產,因為投保人已放棄其處分權,但該放棄本身可能依據《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chKG)關於可撤銷交易的規則受到質疑。因此,投保人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撤銷之訴(actio pauliana),對在破產前不久作出的、或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作出的不可撤銷指定或大額保費支付提出質疑。2
這種保護還取決於強制執行發生在何處。瑞士法院會對瑞士投保人針對瑞士保險人的債權適用瑞士規則。外國法院在對其轄區內居住的投保人執行判決時,可能無視瑞士或列支敦士登保險法的保護性規則,將退保價值視為投保人資產的一部分,並通過命令投保人退保來予以扣押。由於退保權由投保人享有,對其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強制其行使該權利。因此,當投保人、保險人和資產均受給予該保護的法律管轄時,針對債權人的保護最為有力;而當投保人居住在其法院不承認該保護的國家時,保護最為薄弱。
通過人壽保險進行的資產保護還必須與隱匿資產相區分。投保人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未披露保單、為規避已知債權而將資產轉入保單,或利用保單在離婚中挫敗配偶的請求,則須承擔民事責任,在許多國家還須承擔刑事責任。知道或應當知道此類目的的保險人和顧問則面臨共犯風險。這一工具的正當用途,是在投保人具有償付能力且已向稅務機關充分披露的情況下所作的安排,以長期保護家族財富免受尚無法預見的風險。3
註釋
- 《瑞士保險合同法》(VVG)第80條(配偶、登記伴侶或直系卑親屬為受益人時排除強制執行)和VVG第81條(扣押或破產時配偶或直系卑親屬的介入權)。VVG修訂及納入登記伴侶後的措辭有待核實。 ↩
- VVG第79條(可撤銷的受益人指定在扣押或破產時失效,在扣押或破產解除時恢復效力)、VVG第82條(保留撤銷規則的適用)以及SchKG第285條及以下各條(Anfechtungsklage,尤其是第286條關於贈與和無償處分的規定以及第288條關於損害債權人意圖的規定)。有待核實。 ↩
- 關於資產保護的限度以及在強制執行和破產中隱匿資產的刑事責任(《瑞士刑法典》(StGB)第163條及以下各條,尤其是第163條關於欺詐性破產的規定和第164條關於損害債權人而減少資產的規定),參見對《瑞士刑法典》的評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